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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礦業案博弈始末:創下多個歷史之最【2】

2012年10月17日10:17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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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次庭審確定事故責任

最大的成果不僅僅體現在15宗案件悉數調解終結,還有所有人身損害的賠償根據起訴書的金額獲得足額賠償

立案后,該案的原告(即受災群眾)的代理工作由茂名市律師協會具體負責,廣東省律師協助負責專業指導。原告方的代理人由廣州律師、茂名律師協會、信宜律師組成了法律援助團,代理該系列案。

經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9·21”系列案件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前后歷經8次開庭。

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法院首先審理錢排鎮達垌村5人因災死亡的人身傷害案。首批5個案件於2011年7月進行第一次開庭,連開5天后休庭。

2011年12月27日上午,該批案件第二次開庭后,被告與原告本人當庭達成了調解協議,5宗案件的原告均按訴訟請求共計318萬多元全額獲得了賠償。

2012年1月4日,下游雙合村15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開庭。由於涉及到石花地水電站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被告信宜紫金公司追加了石花地水電站及其合伙人作為被告,參加庭審的被告多達28個,與上游案件相比,此次開庭的案件更加錯綜復雜。

省政府“9·21”調查組出具的《茂名市“9·21”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銀岩錫礦高旗嶺尾礦庫潰壩事件調查報告》、《9·21茂名信宜錢排鎮銀岩錫礦高旗嶺尾礦庫潰壩原因專家鑒定報告》、《信宜市石花地水電站潰壩事件的調查報告》是認定各被告責任的關鍵証據,有關該証據的效力問題,是案件爭議的焦點。

隨著庭審的推進,紫金集團應否承擔連帶責任,成為案件的重中之重。在討論中,災民方律師團唐耀強律師提出,信宜紫金公司是新設成立,而不是由信宜寶源公司和東坑金礦公司合並成立,信宜紫金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應由紫金集團承擔連帶責任。

馬曉燕表示,這次庭審固定了“9·21”系列案件的主要事實和証據,有關該系列案件的侵權事實和承擔責任的依據均以此次庭審確定的內容為准,以后的案件,隻需要重點審查賠償的具體數額。

此次庭審結束后,被告信宜紫金和紫金集團與原告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當事人順利得到了總計約949萬多元的賠款。

茂名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該次調解中,最大的成果不僅僅體現在15宗案件悉數調解終結,而是按廣東省2011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計算,以當中一名城鎮人口死難者的賠償作全部死亡災民的賠償參照樣板,所有人身損害的賠償根據起訴書的金額獲得足額賠償。

2月13日至15日,潰壩上游達垌村520宗財產損失案開庭。財產案件的重點是財產損失數額認定,由於災民們的房屋和財產大多數都在尾礦庫潰壩洪水中毀損了,這給原告的舉証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為了准備財產案件的証據材料,從2010年10月開始,錢排鎮政府及信宜當地有關政府部門以及原告律師團,一戶一戶登記、取証,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基本確定了原告的損失數額。

在財產損失案法庭上,律師團提交了災民財產損失核查登記表、災民損失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災民房屋損失核查登記表和房地產估價報告等重要証據。

3月19日,下游1957宗財產損失案開庭,到3月30日休庭,4月2日接著審理,到4月19日基本審理完畢,兩次共歷時30天。

在完成追加原告主體后於7月3日至4日復審上游案件,7月6日復審下游案件,當天中午時分,隨著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的一聲錘響,象征著在該法院立案的2477宗財物損失索賠案件悉數審理完畢。

(責任編輯:王昕、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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