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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公車私用出車禍身亡 單位被判賠家屬引爭議 【3】

2012年03月26日14:5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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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方無過錯不承擔連帶責任

  除了涉及“公車私用”這一“新聞看點”外,其實本案與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並無區別。盡管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確立了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概括來說,即:如果出借人有過錯(比如車輛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給無資格人駕駛等),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無過錯,則不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盡管在這起事件中,縣人大辦公室可能不存在過錯,一審輸得有點冤。但此案仍有警示意義:有關部門在公車改革過程中應嚴格處理公與私的關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李春光

  如此判決會鼓勵公車私用

  此案反映出我國對於公車管理的制度不夠完善,相關法律也有缺失。

  從法理上說,如果判定縣人大辦公室承擔責任,一是強人所難,不合社會經驗法則﹔二是會變相鼓勵公車私用。

  首先,縣人大辦公室沒有承擔責任的可能。因為物的主人隻能對管理權限內的注意義務過失負責。該車在外駕駛期間,已經脫離了單位對公車的正常控制范圍,單位無法履行依照規章管理的義務,隻能由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承擔一切風險。

  其次,縣人大辦公室借車行為和借車人死亡損害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借車行為不是導致駕車人及其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引申的問題是:即使尋甸縣人大批准公車私用,對於車的損失,相反還應追究借車人的責任。

  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姜昕(記者 徐元鋒 胡洪江)

(責任編輯: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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