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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海外投资非常规时代终结【4】

2013年06月06日14:37来源:中国商报字号:

摘要:近些年来,央企在海外投资亏损的数额呈现上升趋势。2011年7月初,中铝宣布澳大利亚昆士兰奥鲁昆铝土矿资源开发项目最终告吹,项目损失高达3.4亿元;2011年6月,中国铁建投资沙特轻轨项目亏损达41.48亿元;2010年6月,中钢集团在澳大利亚Weld Range铁矿石项目暂停,具体损失暂无统计。

  发挥效用需出台细则

  不少央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步履踉跄,甚至出现巨亏。但是,如果仔细审视一些亏损案例,国资委此前的两个办法在约束央企、减少风险方面却表现出“疗效欠佳”的态势。国资委的如此“三法齐管”,究竟是否有助于改变近年来央企境外投资不断亏损的势头?

  温州中小企业投资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个文件出台,涵盖了产权、资产与投资监管三个方面,从制度体系入手,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管控能力应该是得以大大增强。“三个办法内容丰富,涵盖的相关领域较完善。应该说,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备的,体现出监管部门不姑息、不宽容的态度。但要让其发挥出更好的效果,就不能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一些规定或者警告,应该对政策进行细化与量化,尽快出台一些操作性和约束力都强的实施细则,不给其留有弹性操作空间。”他表示。

  他同时强调,“比如遭受多大损失算是重大损失,应该追究具体什么责任等等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好像跟我国的《刑法》一样,比如犯什么罪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判几年,应该有一些详细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规程。规定不明确容易执行不到位甚至执行走样。”

  在周德文看来,情节相当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才是应该有的约束力。“以前海外央企负责人因为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几乎都是调回国内或者换个岗位就算处罚,对其根本没有警示和威慑力可言。这会越来越助长盲目决策、违法经营甚至损公肥己等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也正是因为制度上的漏洞,央企海外亏损才有愈演愈烈。”

  除此之外,周德文还强调,强有力的执行也很重要。“任何制度都存在漏洞,在境外这三个办法要充分发挥作用也是有一定难度的。海外投资企业负责人如果有歪风邪念,实际也非常容易钻空子。因为境外毕竟不同于国内,存在方方面面的条件与环境限制,我们无法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进行管理,但执行力度一旦非常大给对方留下的空间就小了。”

  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孙飞也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一些纠正、微调与优化,经过半年到一年的实践后再对政策进行修正与完善。

  在该问题上,胡星斗与周德文立场类似,他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目前来看,三个《办法》都还仅仅是对央企粗线条的一个要求。实际在操作过程中,央企所在的行业很难简单判断哪个为主业哪个为副业,接下来也就很难判断其是否应当介入。

  “比如钢铁企业在海外从事铁矿石的项目,这应该属于其主业,但企业同样也可以说造船业是其主业,因为企业矿石运输需要依靠轮船。此外,每一个行业都有其上游下游和关联产业。有前向相关的产业,也有后向相关的产业,如果界定不清晰就有空子可钻。”胡表示。

  除此之外,胡星斗尤其强调了应该尽快出台问责细则。“比如造成多少金额的损失应该问责,具体应该如何问责,造成的损失应该怎样来衡量等等都该明确。还有个关键是如何来判断是由于企业领导人自身渎职造成

  的损失还是集体决策失误造成的,或者有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原因应该对其进行分类解决。这有助于科学准确客观地衡量决策者的责任。”他表示。

  提出的这点有其必然性。在这之前,对央企海外投资失误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们大多安然无恙,他们一般都是被撤职或调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领导,很少有人因为渎职而判刑。在之前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为人为因素造成,或是投资明显不合理,或是项目中明显存在着利益交换、权利寻租等现象,但仍然不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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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盖林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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