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06日14:37来源:中国商报字号:
摘要:近些年来,央企在海外投资亏损的数额呈现上升趋势。2011年7月初,中铝宣布澳大利亚昆士兰奥鲁昆铝土矿资源开发项目最终告吹,项目损失高达3.4亿元;2011年6月,中国铁建投资沙特轻轨项目亏损达41.48亿元;2010年6月,中钢集团在澳大利亚Weld Range铁矿石项目暂停,具体损失暂无统计。 |
相 关央企对外投资应重科学决策
可以肯定的是,央企对外投资的脚步势必越来越快。就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从2011年3月起,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3亿美元,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1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央企境外投资直接适用备案制,不需要经过审批。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司长孔令龙公开表示,发改委将大幅放宽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限制。在此种背景下,如何预防亏损,尽快在海外市场站稳脚跟就显得更为急切。
胡星斗在采访中尤其对中国商报记者强调了科学决策在央企海外投资中的重要意义。他表示,“主业投资也要慎之又慎,特别是要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修炼好内功。做决策时不能是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而应当是经过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上股东们的表决,或者是战略委员会的评估。此外,还应该有监事会这样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决策的过程就显得非常重要,具有首当其冲的意义,之后才是经营管理与分盘经营。尤其应该杜绝像国内一样采取一把手决策的办法。国企之所以在国外普遍效率低下甚至造成重大损失,这跟决策机制并不科学很有关系。”他表示。
周德文尤其强调了项目调研与科学决策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央企海外出现问题的大部分项目都应该归罪于企业前期并没有做好项目调研与科学决策。他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不少巨亏的海外项目都是领导人一拍脑袋的决定。“对投资方的政治、经济、投资、社会、外交、交易对手、合作标的等情况都没有做到尽职调查,就决定干了,这非常危险。”他表示。
“在国内,每一项投资都应该请权威机构做可行性报告,在国外,这项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首先应该对每个项目在投资前做充分的调研。由专业部门做可行性报告,技术上可行不可行,经济上合理不合理都应该做科学充分全面的判断。然后再由决策机构进行集思广益,决策的过程应该充分发挥集体的作用,国内有很多研究国外法律包括商贸规则的专家,应该听取这些专家的意见,最后集体决定。总的来说,让决策过程更加可靠科学与民主。”周认为。
可喜的是,监管层对这一问题已经发觉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办法》中要求,央企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在投资国别的选择上,胡星斗则建议不同的项目应该有不同的选择。“中国在发达国家投资容易遭遇种种障碍与排斥,诸如美国等很多国家都不予批准。所以对于发达国家,建议最好还是以民间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而在发达国家的投资受阻以后,我国往往转向发展中国家,甚至把很大的投资都投向了那些处在危机中或者政治上高度不稳定的国家。”
“跟上述这些发展中国家做商品交易比如大规模石油采购是可以的,但长期固定资产投资需要慎重,这些高危国家随时可能发生政权更替、内战甚至外部战争。近年来,在北非和中东的战争,都给我国海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与之相比,发达国家的政局与政权过渡则相对比较稳定,一般不会发生大规模动乱,但投资收益率相对较低。”他表示。
对于政府的角度而言,温州中小企业投资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却直言,目前仅仅由国资委一家全面负责央企海外投资政策制定、实施及追责还稍显薄弱。“央企在海外投资时所遭遇的情况千变万化,央企主业所在的市场行情、项目建设等也瞬息万变。加上境外投资又是非常特殊的一个领域,所以国资委的监管在很多时候显得很乏力。”
对此,周建议应该遴选出一些能够代表国家利益的海外的派出机构,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授权,让他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国资委一起来对这些海外央企进行适度监管。“我国在海外都有领事馆或者大使馆,这些都是代表着国家利益的派出机构。而我国驻外大使馆或者领事馆都有经济参赞或者商务参赞,这些都是代表国家经济利益的机构人员。”
上述著名财经评论人王振峰则强调了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除国资委外,外管局、商务部、人行外管、工信部包括外事单位等都能与央企境外投资扯上关系。所以,针对不同性质、行业、归属不同级别的央企海外资产监管,应该尽快形成上述各部门之间的系统性协调机制。仅靠国资委自身,其监管效果可能不够理想,甚至要打折扣。”
投资限制及出现问题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这三个方面《办法》做出了细致而周到的规定,这被普遍认为是该文件最有力度也最吸引公众关注之处。
非主业投资被画红线
《办法》称,央企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提交多项材料经国资委核准。“这是国资委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开出的"军令状"。”这被业界专家一致认为是该办法最大的亮点。
即便是主业投资,《办法》也对央企做出了明确限制。列入央企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存案。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央企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规范后报送国资委存案。
“国资委此次严禁境外投资"不务正业",给央企划下了政策红线。对"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非主业投资,也由之前的事后管理变成事前审核与监管。这样可以加强项目的风险预评,提升投资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对从事非主业投资的海外央企有很好的亏损预防和制约的作用。”王振峰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评价这一政策。
他表示,之前个别央企以短期利益为目标,偏离主业经营,对“非主业”的境外投资情有独钟,盲目追求投资多元化,甚至超过自身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也在所不惜,最终造成风险不断累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亏损。这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走出去”战略决策。
王振峰上述一番表态并非空穴来风。在这之前,不少央企海外投资非主业折戟沉沙的案例也屡次成为央企“出海捞金”的最大败笔。以央企并不完全熟悉的金融市场为例,2009年,中信泰富一个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为了支付从澳大利亚和欧洲购买的设备和原材料,需要澳元和欧元,从而签订了一些外汇合约,这些外汇合约最终给中信泰富带来巨额亏损。更早之前,陈久霖掌控的中航油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也导致了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同一个问题,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也对中国商报记者给出了类似的表态。他认为,在这之前,我国对国外的法律与制度,包括如何掌握企业控股权与利润分配权等等规则并不熟稔,导致盲目投资最后出现失误的情况很常见。胡星斗表示,“只允许主业投资或许正是为了避免这样的失误,这个规则是非常正确并且重要的。”
他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如果是主业,央企对国外市场的了解还多一点,与国外企业相互竞争还存在一些优势。比如在海外投资一些资源类的矿厂或者金融类的银行。主业投资有利于企业集中资源的同时抓住战略重点。但副业投资我们并没有优势可言,比如很多主业并非地产的央企都在海外做房地产,实际上他们对地产方面也都是抱着投机的心态,没有实力可言。
“而到最后,这些投资项目大多因为管理不到位、经验不足、对国外环境与法律不甚了解,或者是其自身的治理结构就存在问题,最后可能导致血本无归。”
事实上,央企海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的行为也被企业同行所诟病。北京城建集团海外项目部负责人吴德广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央企在海外投资非主业并非明智之举。与主业比较,副业风险更大,但投资回报率非常小甚至冒着极大的风险。一旦风险不受控制,就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前的事实也证明,央企投资非主业百分之七十五的企业都面临着亏损,此次国资委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央企海外投资继续亏损的局面。”
吴德广认为,央企或掌握国家的金融命脉,或独占公共服务和文化产业的经营权,或垄断资源性产品的生产与经营,或管理并经营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和物质,政府以经济安全和稳定为理由授予它们这些特权。很显然,这种定性决定着央企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证主业在国内乃至海外市场的领先地位,同时还应
该把社会责任放到第一位。海外投资若是失败,则损失的是国有资产,这与国家要求的“维护经济安全和稳定”的使命相违背。
对于该问题,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企业发展与改革研究部部长王志钢也表示,过去几年一些央企为了“赚快钱”,大多进行过非主业的投资,比如中信集团投资石油区块。而突出主业、增强主业竞争力,以抗衡跨国巨头,才是央企的主要任务。
除了“限制副业”之外,《办法》同时要求央企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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