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每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7至11人。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
立法會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大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4年。
任期至2001年9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有23名議員,其中8人由直接選舉產生、8人由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行政長官委任﹔2001年10月就職的第二屆立法會有27名議員,其中10名由直接選舉產生、10名由間接選舉產生、7名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至2005年﹔第三屆及隨后的每屆立法會議員數目為29人,其中12名來自直接選舉、10名來自間接選舉、7名為行政長官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等。
在特定情況下,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隻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繼續保留。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訴訟和稅務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上訴。
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任命和免職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責任編輯: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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