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門人自主管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當地人組成。按照基本法規定,“澳人”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基本法規定條件的中國人、葡萄牙人和其他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其中部分職位還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高度自治”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預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為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權限。例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行政架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的行政機關。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在本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的主要職權包括: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和海關關長等主要官員,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任免行政會委員﹔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檢察官、公職人員等﹔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
(責任編輯: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