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下列情況須提供國防部外事局批件
1、軍隊派往駐香港、澳門部隊的常駐人員﹔
2、軍隊系統在京人員、地方軍隊師級以上(含)人員臨時前往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含),且不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觸的。
(三)下列情況須提供外交部批件
1、 外交部派往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的常駐人員﹔
2、 外交部系統人員臨時赴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含),且隻同外交部駐港澳機構進行內部工作聯系的。
(四)下列情況須提供本單位批件
第三部分第(一)、(二)、(三)條所列事項以外的其它因公赴港澳事項。
四、簽注種類及適用范圍
根據出訪任務的性質,相關的赴港與赴澳簽注分別有以下7種類型:
1、《赴港/澳訪問簽注》:分為三個月一次、三個月兩次和三個月多次、半年期多次及一年期多次進出香港或澳門等幾種,簽發給內地因公臨時赴港澳訪問人員。上述各類簽注所定每次在香港、澳門的停留時間分別不得超過30天(含),須由港澳辦及各授權外辦簽發﹔
2、《赴港/澳工作簽注》:簽發給赴港澳中資企業和機構常駐工作和赴港澳講學、合作研究(講學與合作研究僅限於軍隊、宗教系統人員)的人員,須由港澳辦及有關授權外辦簽發﹔
3、《駐港/澳簽注》:簽發給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澳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或澳門特派員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或澳門部隊的常駐人員,須由港澳辦簽發﹔
4、《赴港/澳就讀簽注》:簽發給軍隊及宗教系統赴港澳就讀的人員,須由港澳辦簽發﹔
5、《赴港/澳培訓簽注》:簽發給軍隊及宗教系統赴港澳參訓和授訓的人員,須由港澳辦簽發﹔
6、《赴港/澳延期簽注》:簽發給持有以上5類簽注且持有者已在港澳並經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員。延期簽注系原有簽注在港澳停留時間的延長,不得改變原有簽注的類別﹔延長的天數一般不超過原有簽注確定的在港澳的停留天數﹔訪問簽注隻可延期一次,且僅限於三個月一次這一類別。延期簽注須由外交部駐香港或澳門公署簽發﹔
7、《赴港澳簽注(補發)》:系為已持有通行証及相關簽注且人已在港澳,但因故將通行証丟失或損毀的人員所補發的簽注,須由外交部駐香港或澳門公署簽發。赴港澳訪問簽注不予補發。
各申辦單位須嚴格根據赴港澳人員擬從事活動、工作的性質為其申辦相應的簽注。除港澳辦辦証處和外交部駐香港、澳門公署外,各授權外辦一律不得在其他辦証機關簽發的通行証上加注。
五、辦理通行証和簽注的時間
1、辦理通行証及赴港澳訪問、工作及赴澳就讀、培訓類簽注為5個工作日﹔
2、辦理赴港就讀、培訓類簽注為7個工作日﹔
3、辦理30人以上(含)大型團組的通行証及簽注為7個工作日﹔300人以上的超大型團組辦理時間適當延長﹔
4、我處一般不辦理加急件。確有緊急、特殊情況,辦証單位需向辦証處提交加急說明函,報辦証處負責人酌定。
(責任編輯: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