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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赴港澳: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辦証處辦証須知【2】

2012年10月31日15:27    來源:海外網        字號:
 
(六)辦理赴港澳中資企業常駐工作所需資料、程序及注意事項:
1、擬派往香港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的需先通過我處及有關授權地方外辦(港澳辦,以下簡稱“授權外辦”)征求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意見,此階段派人單位需向辦証處或授權外辦提供下列資料:936B表、《有關申請來港工作事宜》表、申辦函。申辦函一式兩份,需列明擬派人員姓名、派駐機構全稱、現任職務、擬任職務及擬在港工作年限﹔
2、香港特區政府駐京辦入境事務組在收到46個授權外辦(名單附后。廣東、福建常駐工作人員的申請表由兩省授權外辦徑傳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發來的《有關申請來港工作事宜》表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向發件外辦傳真一確認函,告知該組已認收申請並轉香港入境事務處研處及所需時間。若未能按時收到確認函,有關授權外辦應盡快與入境事務組聯系﹔
3、我處在收到香港特區政府入境處復函后,將在2個工作日內將復函傳給派人單位,獲准的即可來我處辦理通行証和簽注。派人單位另須將申辦函抄報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經濟部(未獲入境處同意的不抄)﹔
4、鑒於派往澳門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無需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故上述申辦函須在辦証時提交,並抄報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人事部﹔
5、各授權外辦(包括廣東、福建)在收到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或駐京辦入境事務組的復函后,須將復函及此前所收申辦函一並傳真我辦交流司中資企業處備案,並將申辦函抄送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經濟部(未獲入境處同意的不抄),然后通知申請獲准的派人單位辦理通行証和簽注。赴駐澳企業常駐人員的申辦函,由有關授權外辦在收函后即傳中企處備案,並抄送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人事部﹔
6、擬派駐企業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駐港澳中資企業,否則我處及各授權外辦不予受理。派駐港澳的工作年限不得超過6年,6年以內(含)的延期事宜由投資主體或地方主管部門自行審批,6年以上的按原規定辦理﹔
7、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派員赴其駐港澳機構常駐工作,按上述規定辦理﹔
8、赴內地在港澳所設各類機構常駐工作人員的通行証須進行加注。加注章應蓋於通行証的“備注”頁(在倒數第2頁),填上日期后,再於加注章的右側蓋上發証機關的簽注章。簽注章的位置應位於背面的機讀碼線之上﹔
9、赴港澳中資機構常駐工作人員(包括地方派出的)辦理通行証及簽注時應附培訓結業証復印件。
 
三、根據赴港澳人員身份及事項的不同,需提供不同種類的任務批件
 
(一)下列情況須提供港澳辦批件
1、副省部級以上(含)領導干部赴港澳﹔
2、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官方往來﹔
3、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人員申辦一次性赴港及多次往返香港簽注﹔上述單位人員訪澳超過30天(不含)及申辦一年期多次往返澳門簽注﹔
4、中管企業(指我辦[2004]港辦交字第233號文第一條第(一)款所稱“中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領導人員赴港澳。“中央管理的領導人員”指其出境須由港澳辦審核后呈國務院領導審批的50多家國有骨干企業的主要領導,以及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國有政策性銀行的主要負責人﹔
5、因公務赴港澳進行體育比賽或演出且停留時間在30天以上(不含)的﹔
6、軍隊系統人員赴港澳就讀、工作及培訓﹔
7、內地宗教人員赴港澳就讀、工作及培訓﹔
8、內地人員赴港澳從事涉及政黨、宗教、民族、台灣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動。
 
(責任編輯: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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