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27日09:16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某種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可針對同一產地的同類食品,採取“連坐”措施集體下架?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對“區域退市”制度,起草部門和市人大財經委存在不同看法。
現行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時,市食品安監部門“必要時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實施臨時控制措施”。
去年9月起,現行條例啟動修訂,征集意見稿沿用了區域退市制度。但昨日的一審稿,刪除了這一制度,僅規定:某種食品的安全監測和評估結果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且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監管部門應責令暫停購進、銷售相關食品。
市食品辦主任張志寬昨日在做修訂草案說明時坦言,具體尺度把握上有難度,過嚴有地方保護之嫌,鬆了又起不到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
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趙巨鵬在做審議意見報告時提出,從2007年起,北京共實行了9次區域退市措施,在防控食品風險方面取得了較好效果。區域退市措施應繼續通過立法,確定下來。也就是說,條例修訂不應刪除區域退市制度,而且還應進一步補充完善。比如區域退市的后續措施,風險減輕或消失后,下架等臨時控制措施如何解除等。(記者王姝)
部分區域退市情況
2003年 全市暫停銷售山東昌邑的雞肉產品。
2004年 天津寶坻豬肉、薊縣牛肉被區域退市。
2004年 全市暫停購進銷售龍口粉絲。
2005年 責令廣東潮安所有果脯蜜餞退市。
2005年 責令天津薊縣所有菌類罐頭退出北京。
2006年 清退“許昌”14家不合格腐竹企業所有產品。
2011年 河南60種調味面制品因濫用防腐劑等被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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