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8日08:23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字號:
摘要:隨著証監會公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已滿一個月,市場對於正式方案中加重處罰股市造假行為的呼聲日益高漲。盡管在征求意見稿中加強了對新股發行過程中造假行為的監管,但市場普遍認為對造假的懲處力度仍很不夠。 |
治理造假需要動真格
“從証監會對萬福生科案的查處來看,顯然與市場預期存在很大差距。”財經評論員皮海洲認為,雖然証監會加大了對保薦機構平安証券等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但對欺詐上市案件的查處不能僅限於對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的查處上,其落腳點應該歸結於對造假公司的重罰上。如果對欺詐上市公司本身從輕發落,那麼對欺詐上市案件的查處就是虎頭蛇尾,對保薦機構的重處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亂市須用重典。”董登新表示,証券犯罪日益猖獗表明立法滯后、懲罰力度太輕。我國現行的証券法、刑法及民法對於証券犯罪的相關條款亟待修訂,關鍵是要加大法律懲處的力度。因此,我們必須從立法層面增加“傾家蕩產、牢底坐穿”的相應懲處條款,隻有這樣才能產生足夠的法律威懾力。
董登新強調,要想完全消除信息造假及欺詐上市,至少需要改革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推行注冊制,淡化IPO前的行政審核與審查成本,提高IPO效率﹔二是加大IPO后的行政監管與市場監督,嚴厲打擊証券犯罪﹔三是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本報記者 周小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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