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8日08:23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字號:
摘要:隨著証監會公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已滿一個月,市場對於正式方案中加重處罰股市造假行為的呼聲日益高漲。盡管在征求意見稿中加強了對新股發行過程中造假行為的監管,但市場普遍認為對造假的懲處力度仍很不夠。 |
制度缺陷使違法成本低
長久以來,信息造假與欺詐上市是中國股市的一大頑疾,而且不是上市公司一家所為,而是一種市場的系統性行為,沒有各個環節的“照顧”,這種“帶病”企業是無法成功闖過IPO的。
為什麼上市公司造假行為屢禁不止呢?武漢科技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本報記者分析認為:第一,A股IPO實行核准制,其實質是重IPO前的審查、輕IPO后的監管。因此,一些企業認為,隻要想方設法闖過証監會的審核會過這一關,一旦上市后也就萬事大吉了。第二,一些股票發行人與証券中介機構缺乏基本的誠信和法制意識,為了一己私利,它們往往同流合污、狼狽為奸,合伙造假、欺詐上市,從而達到股票發行人巨額圈錢、証券中介機構從中牟取暴利的目的。第三,立法滯后,懲處過輕,對証券犯罪無法產生足夠的威懾力。第四,監管不力,投資者缺乏維權意識。第五,A股投資者一味偏好打新、炒新的陋習,也給發行人及証券中介可乘之機。不看業績、不計成本的盲目打新與瘋狂炒新,直接導致了網上中簽率嚴重超低,以及新股上市首日的暴炒。第六,中國企業融資渠道單一,主要依賴銀行貸款,在債券市場及場外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企業無法實行多樣化分散融資。因此,作為一種稀缺資源的IPO成為獨木橋,也被企業普遍理解為一種不用償還的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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