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
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
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银行业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二)“香港公司”界定标准
香港有关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务的优惠:
(1)企业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成立。
(2)企业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
企业拟在内地从事的业务性质应与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相一致,并在其在香港从事的实质经营范围内。
企业在实质运营期间,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申请企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3年以上(含3年),建筑及相关工程、银行、保险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企业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其业务场所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企业在香港雇佣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
(三)金融合作
1.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2.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3.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的作用;
4.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5.内地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责任编辑: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