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
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l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三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管理咨询
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会展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广告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会计服务
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责任编辑: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