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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新规剑指敛财乱象 社会组织管理“预防为主”

2012年10月16日14:32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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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新规剑指敛财乱象

顺应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10月10日,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郭美美”事件、“卢美美”事件等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的助推下,这一社会组织管理新规,在10个月内历经调研、起草、反复修改完善、征求多部门意见后迅速出台,针对当前社团非法敛财乱象及不规范运作等行为,从制度层面作出了严格规范。

近两年来,少数社会团体非法敛财、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乱象饱受公众非议。比如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以挂名方式参与“共和国脊梁”评选活动并收取费用,受到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的行政处罚。再如“卢美美”事件曝光后,社会美誉度较高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市场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因不规范的合作活动相继牵扯其中。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社会团体通过合作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减轻工作负担等方面都发挥了显著作用。但一些违规事件和现象,损害了社会团体公信力和整体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次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且宽严相济,既着眼于暴露出的问题,又坚持宽严适度、有保有压,避免对正常的合作活动形成冲击。”李勇说。

多年从事社会组织发展问题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正在由事后的“危机回应”向事前主动的行政引导转变,由“查处为主”的行政模式向“预防为主”的规则制定方式转变。

(责任编辑: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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