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6日14:32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手机看新闻
防止不当关联交易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不规范活动,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不当关联交易,也是出现社团非法敛财乱象的突出原因。
近年来,有些社会团体以敛财为目的,向所属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承包费。比如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将其所属全部5个分支机构和2个内设机构分别交由不同的企业承办,企业负责人同时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向企业收取2万~10万元不等的管理费用,2007年被民政部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针对此类现象,“规定”作出了三项规范。一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二是社会团体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三是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为防止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谋取私利,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规定”明确要求,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强制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以及强制收取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征得本人同意。
除了针对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中易发、多发问题环节和社会关注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约束外,“规定”亦规范了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内部程序。内容包括:要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切实履行职责;要对合作方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社会团体合作活动监管要求。即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合作活动的财务管理,在接受年度检查时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合作活动,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刘培峰说,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程序进行规范,表明我国坚持维护社会组织发展自主性的总体思路,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动规范、强化监管,更有助于社会组织未来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社会组织逐渐发育。截至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基金会2614个。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大背景下,“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日益成为中央高层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可以预计,“十二五”期间,社会组织将迎来更加健康发展的时期。
李勇说:“此次‘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顺应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利益诉求、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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