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27日09:16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1 【地沟油】
允许餐馆就地处理
对于地沟油的主要“原材料”餐厨废弃油脂等餐厨垃圾,此前征集意见稿约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三大职责: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直接排放到污水管道;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和处置,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企业完成。
一审稿对部分职责有所调整。“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修改为“选择性条款”,餐馆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也可以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
2 【食品摊贩】
区县政府划定“聚集区”
由食品摊贩等从业者形成的马路市场该否存在?一审稿从立法层面对食品摊贩开禁,区县政府可划定临时区域、确定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一审稿还确定了监管措施,食品摊贩想要获得“聚集区”的经营权,入场做生意,须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留存姓名、经营品种、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监管措施还应强化,应从立法层面确定食品摊贩公示制度。此外,食品摊贩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
3 【食品作坊】
区县政府发布产品目录
“黑作坊”、“黑食品加工点”一直是北京食品监管的难题之一。一审稿提出“目录管理”思路。但对此,市人大财经委有不同意见。赵巨鹏说,财经委认为,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生产条件,如果授权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那么容易造成区县间标准不一、生产条件参差不齐。
因此,财经委建议,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和生产条件,应该“全市一盘棋”,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例如明确全市统一的食品作坊生产标准,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等。
4 【食品召回】
启动权由企业改为政府
现行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于2007年,首次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此次对食品召回制度,一审稿做出重大调整。“召回”启动由食品生产企业,改为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只要发现“问题食品”,就应先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责令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经营者停止销售。
而且,一审稿强调,如果“问题食品”的召回原因,非因标签标志、说明书违规,那么“召回”只是“第一步”,监管部门还要继续监管被召回的产品,继续监督生产者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后续措施。
5 【违法处罚】
“食品犯罪终身禁入”被删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到,对未获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作坊和无固定场所商户,生产或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等行为,一审稿里均写明,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而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一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对比今年4月的食品安全条例征集意见稿发现,当时还专门提及了“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一点在此次的一审稿中已被删除。
在现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显然,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比不得担任公司负责人更严厉。(记者 王姝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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