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9月27日09:1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頂層設計到底難在哪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的推進已經繞不開頂層設計。那麼,這項制度的頂層設計難在哪?
早在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收入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其未能實際進入立法程序,至今沒有出爐。
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10年,修訂后的《關於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把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還將收入申報制度與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合並,吸收了之前《收入申報的規定》的有關內容。
在庄德水看來,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只是向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的內部報告,不是財產申報制度,也不向社會公開,“報告信息通常鎖在相關部門的鐵櫃子裡”。
林?也表示,嚴格地說,我國目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隻有干部收入申報制度。即便是如此簡單的制度,也未能得到認真的執行。
“官員向組織部門申報收入已經很多年了,但是不向社會公布。這項制度解決不了虛報和謊報的問題,因為很少被審核。如果向社會公布,老百姓就能去看這個官員到底有多少財產。”姜明安說。
如果要對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進行頂層設計,在很多專家看來,首先面臨的阻力是“官員的認識問題”。呂品認為,官員對“隱私權”認識不足是制約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推行的原因之一。
“官員作為公民個人而言,自然有隱私權,應當受到保護。但要談官員的隱私權,就離不開公眾的知政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的權利。任何人出任公職,都必須部分地放棄其作為普通公民所應享受的某些權利,尤其是和其任職、廉潔密切相關的隱私,就不能再受到隱私權的保護。”呂品說,“官員財產申報范圍和公開的范圍與渠道取決於公眾的知政權,要考慮實現隱私權和知政權的平衡。”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涉及制度設計者和執行者本身的利益。“如果確實有貪腐問題的官員,是不願意申報和公開其財產的。這些人會反對和施壓。”姜明安說。
“一旦將官員財產向社會公開,如果官員和老百姓的收入差距過大,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引起社會不穩定?”姜明安表示,高層領導在考慮是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這項制度時,會擔心社會風險問題。
同時,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需要社會誠信體系、信息統計體系、實名制財政體系、預防資金外逃等制度和技術條件。
2011年6月22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對於財產申報制度,我們感到有兩個方面的條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會的誠信體系,二是信息統計體系。沒有這兩個體系的建立,我想,這項制度實行起來是比較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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