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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08:57|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海外版|字号:
劳教成为历史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既有助于推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又有助于严格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还可以提升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治文明,会进一步提高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劳教制度废止后,需要相应的新的立法衔接。比如说,现在很多人都在讨论违法行为的社会矫正法,用社会矫正的制度来取代过去的劳教制度。社会矫正的立法可以用来填补可能出现的空白。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刑法来制裁。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些空间,比如适用行政处罚手段力度不够,但用刑法制裁又过重,引入社会综合的矫正体系则比较妥当。
退休年龄渐进延迟
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郑秉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渐进式延迟退休的提法尚属首次,这是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一次全新尝试。为了应对老龄化和养老金收支平衡的挑战,世界很多国家都尝试了延迟退休年龄,它是社会保障里最具调整空间的参数。从全世界的实践来看,延迟退休年龄没有一步到位的,都是采取渐进式的方案——每几年延长3个月。延迟5年退休很可能需要20年的过渡期。
杨燕绥(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我们可以采用“早起步、慢速跑”的方式进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学历高、就业晚,属于能跑的,要快跑;科教文人员、技术人员、身体好的工人也可以适当延迟退休;而残疾人、艰苦岗位的人员,他们属于不能跑的,就不跑,不延迟退休;至于两者之间的人群,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养老金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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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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