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10:53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水下遗址发掘多为迫不得已
尽管原址保护是对沉船遗址和其所携带文物最好的保护方式,但愈演愈烈的水下文物盗捞活动迫使文物工作者不得不对一些破坏严重的古代沉船进行抢救性发掘。
“目前国家已经掌握确切的水下遗址,看护压力巨大。”范伊然说,已经成功整体打捞出水的“南海I号”、正在进行发掘工作的“南澳I号”,究其抢救性发掘动因,都和不法分子的窥视有关。如2005年水下考古工作者对位于福建平潭屿头岛的“碗礁Ⅰ号”沉船进行抢救性发掘,共发掘出水文物1万6千多件。然而,根据专家估计,从这条船上被盗走的文物则超过1万件。
1996年,中国渔民在西沙群岛范围内的永乐群岛南部海域发现了装载着大量景德镇瓷器的“华光礁Ⅰ号”。不法分子用炸药炸开沉船表面,打捞出大批瓷器,沉船遗址破坏严重。2007年3月至5月间,水下考古工作者对这条沉船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打捞出青白釉、青釉、褐釉和黑釉等古代瓷器近万件。发掘出水的船板,被送至海南省博物馆研究保护。“这样抢救性发掘的成果还有很多。”范伊然说。
“目前我们的水下文物发掘几乎全是追着不法分子的盗捞进行,工作状态如救火。”一位水下考古工作者形容说。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修订启动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早在1989年10月20日就发布施行,但水下文物仍盗捞猖獗。其原因是水下文物具有远离海岸,海况复杂等特点,而国家文物部门现有的力量、手段等都无法大规模地对水下文物展开有效地保护和执法,目前大部分执法工作都要依赖边防、公安等部门的协助。《法制日报》记者发现,由于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未规定上述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手段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大都是通过双方协议确定,因此缺乏长效机制。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通过完善立法,将联合执法的内容给予明确。
据国家海洋局法规司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水下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明年有可能将修正案提交国务院。此外,国家还正在抓紧筹划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明确,签约国有义务保护海底遗产;文化遗产应保留在原来的位置,即海底深处;禁止以商业为目的进行开发活动等。范伊然说:“目前我国正在福建漳州开展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监控试点工作,尝试将公安边防、军分区、海监等力量集合在一起,通过海防部队的雷达监控系统、国家地县级海防管理监控中心系统、海上船只实时跟踪系统、公安道路实时监控系统、海上巡航执法管理等方式,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实时监控保护。但这还远远不够。”
鉴于目前水下文化遗产的现状,近日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海洋局签订了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并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国家文物局可依托国家海洋局所属的海上实力最强的行政执法队伍——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参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检查行动。目前,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海洋局已成立了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记者 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