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雷政富事件”毫無疑問是今年網絡反腐的裡程碑事件,隨著新聞調查的深入,“性賄賂”,成為該事件發展中最為核心和出現頻次最高的詞匯。在國外,也不乏“性賄賂”的案例,他們有無成熟的治理經驗可供借鑒? |
“雷政富事件”毫無疑問是今年網絡反腐的裡程碑事件,隨著新聞調查的深入,“性賄賂”,成為該事件發展中最為核心和出現頻次最高的詞匯。
正如那句俗語——“權力是最好的春藥”,無論古今中外,權色交易都在所難免。《左傳·昭公十四年》中,記載了邢侯因叔魚收受雍子提供的美色賄賂而將二人定罪處死的案例,《唐律·職制篇》和《清律》中也有將官員娶當事人的妻妾女規定為犯罪並加重處罰的法條。
在國外,也不乏“性賄賂”的案例,他們有無成熟的治理經驗可供借鑒?
“性賄賂”入罪仍有較多爭議
多數國家不將性賄賂入罪,是不希望以“對性賄賂這一行為感性的道德譴責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雖然法律無法治理性賄賂,但通過對權力的監督,官員的性丑聞終究無法隱藏。
性賄賂可謂各類腐敗案件中最奪人眼球,也最令當事人聲名狼藉的一種。與其他形式的腐敗案件相比,性賄賂不僅同樣導致公權力濫用,還將極大動搖政府威信、敗壞官場風氣,同時還會引起公眾的強烈憤慨。根據中國社會調查所(SSIC)的調查,69.9%的公眾認為權色交易現象嚴重,84.7%的公眾認為應該增加“性賄賂罪”。
無需贅言,在打擊性賄賂問題上,全球各國政府都是不遺余力的。但和許多人猜想的不同,“性賄賂入罪”並非國際主流觀點,更貼切地講,在性賄賂是否入罪上,還存在許多爭議和討論。目前除了日本外,尚無發達國家將“性賄賂罪”明文列為法條。
由於性賄賂屬於“非財產性利益賄賂”,正如著名法學家馬克昌教授所言——“性賄賂入罪,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方鵬博士隨后將之歸結為“三難”:一是認定難,難以証明女性和官員發生性關系時,是否有謀取利益的意圖﹔二是定罪難,性行為難以量化,比如是以發生性關系的總量為參考值,還是以與多少人發生過性關系為參考值,都難以實際操作﹔三是如果官員和女性的確是有真感情才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道德,則都難以定罪量刑,而這一點又恰恰十分難以驗証。
正因此,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公職人員接受的“不正當利益”主要是指“具有貨幣價值的物品”,並不包括性賄賂。在美國的《聯邦賄賂法》、《禁止利用暴力脅迫妨礙通商法》、《聯邦交通法》、《不正當斂財及不正當犯罪組織法》中,賄賂的內容被定義為“任何有價之物”,沒有任何一個判例和解釋認為性賄賂是可以包括在內的。在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中,賄賂內容為認定為“利益”,即“1.佣金、禮物、貸款﹔2.茶錢,利是﹔3.金幣”。此前,在國內一些媒體報道中,多有“世界各國已普遍將性賄賂入罪”的說法,是不嚴謹的。
真正將性賄賂入罪,並且有判例支撐的國家,是日本。在這個政治家對風塵女子多有偏愛的國家中,性賄賂被《日本刑法》第197條納入打擊范圍,該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職務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約定賄賂的是受賄罪”。從日本的司法實踐看,對於賄賂的定義十分寬泛,包括:“滿足人們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藝妓的表演藝術”、“男女間的交情”等。
1915年時,一名日本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要求,女監犯陪警官睡覺,第二天要犯被放走了,后來這位警官被認定為賄賂罪。1982年時,日本一法官讓女犯陪睡三天而枉法減刑,被日本法院直接判性賄賂犯罪。1998年1月,日本前大藏省官員井?武彥涉嫌接受野村証券公司價值258萬日元的“行賄性招待案”,即給他招妓。以上幾案可謂具體的性賄賂判決。
需要強調的是,絕大多數國家不將性賄賂入罪,並非缺乏對此種行為的治理方式,更非縱容此種風氣,而是不希望以“對性賄賂這一行為感性的道德譴責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雖然法律無法治理性賄賂,但通過對權力的監督,官員的性丑聞終究無法隱藏,針對這種特殊情況的“犯罪”,刑法以外的方式反而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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