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雷政富事件”毫無疑問是今年網絡反腐的裡程碑事件,隨著新聞調查的深入,“性賄賂”,成為該事件發展中最為核心和出現頻次最高的詞匯。在國外,也不乏“性賄賂”的案例,他們有無成熟的治理經驗可供借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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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個“性賄賂”判例
上世紀80年代初,日本小倉簡易裁判所的法官安川,在擔任一件盜竊案的審理工作時,約了被告私下出來談談。面對這位年輕的女性,安川說“你的案子可大可小,最后決定權在我手上”。於是兩人去了附近的情人旅館,事后安川法官又給了女子5萬日元“好處費”,當然女子也得到了較輕的判罰。
1980年12月,福岡地方檢察廳以濫用公務員職權以及受賄罪起訴了安川,經過漫長的5年審判過程,到1985年,安川終於被判1年有期徒刑並且立刻收監。
因性賄賂受刑期最長紀錄
2006年3月3日,美國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處美國會前共和黨眾議員蘭迪·坎寧安8年零4個月的監禁。在此前的審判中,坎寧安承認自己接受了總計240萬美元的巨額賄賂。在美國國會的歷史上,這樣的案件比較少見,坎寧安也成為被判刑期最長的議員。
在擔任眾議院撥款委員會委員期間,他通過各種形式收取了240萬美元的賄賂,除了常見的現金、支票、古玩、名貴地毯、古董家具、游艇俱樂部會員卡外,承包商還向他獻上了妓女。
加拿大版“雷政富”
據加拿大《國家郵報》2010年7月報道,加拿大移民審核局前法官史蒂夫·埃利斯因索取性賄賂而最終被安大略高等法院判刑18個月。2009年9月,埃利斯向申請難民資格的25歲韓國女子金姬惠表示自己的婚姻很糟糕,並暗示“如果我們暗地裡把事情做了,就沒事了”。出乎他意料的是,這一切都被金姬惠的加拿大男友偷錄下來,並最終將他告上法庭。
因為沒有“性賄賂罪”,法官的裁定是埃利斯違反“移民和難民保護法”,並且“削弱了公眾對加拿大移民系統的信任”。這也証明,有沒有針對“性賄賂”本身的法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監督公權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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