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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因房產分配起糾紛強拆父母墓碑 老太要告兒子

2012年09月29日08:38    來源:《揚子晚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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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太(化名)今年82歲,有3個子女,本來一家人還算和睦。去年陳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陳老太一人住在老伴留下的一套房子裡,生活主要是由大兒子一個人照顧。而在陳老太的老伴去世時,老爺子的墓地是由經濟條件最好的老二花了4萬元購買,當時老二還花了不少錢,給老夫妻立了一塊碑,碑上是老兩口的名字,只是陳老太的名字沒有上顏色,下面的敬立人,是三個子女共同的名字。但是,今年年初由於財產分配起了矛盾,二兒子竟然把這塊有父母兩個人名字的墓碑給砸了,又換了一塊隻有父親一個人名字的墓碑,敬立人也換成了二兒子自己……

房產分給了大兒子老人墓碑遭強拆

今年年初,陳老太把三個子女叫到一起,說自己准備立遺囑,因為三個子女中,大兒子經濟條件最差,夫妻都下崗,大孫子在念大學,又是大兒子照顧自己。所以陳老太提出把房產留給老大,家裡還有十幾萬元現金由二兒子和小女兒平分。得知母親的想法后,二兒子覺得不公,和母親大吵一架。

但是,二兒子的強烈反對,並沒有改變陳老太的態度,今年6月,老太立了遺囑,果然把房子留給了大兒子。而二兒子得知之后,一氣之下,跑到墓地,把有父母兩個人名字的墓碑給砸了,然后又出錢立了一塊新墓碑,去掉了母親和所有子女的名字,隻留下了父親和自己一個敬立人的名字。

當父親的祭日到來,其他子女去掃墓時,發現了墓碑的變化,回來跟陳老太一說,陳老太當即氣得昏了過去。

他們一家人找到墓地管理方,問墓地為何允許二兒子私自砸墓碑。但是管理方表示,雖然墓葬証上寫的是陳老太和老伴的名字,但是具體經辦人是二兒子,錢也是由二兒子支付的,根據《物權法》二兒子有處置權。

要告兒子侵犯人格權 調解員律師都為難

與墓地管理方交涉無果,陳老太到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在我們農村,把墓碑上的名字去掉就表示不是夫妻,不能合葬,而且把老頭子其他子女名字都去掉,那更是對死者的不尊重。”陳老太氣憤地說,二兒子在沒經她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去掉了她的名字,她要告二兒子侵犯了她的人格權,並要求把自己和其他子女的名字都加上去。

但當法援中心的律師找到陳老太的二兒子,交涉陳老太墓碑的問題,陳老太的二兒子也非常強硬,他說“我出錢給父親買的墓,我自然有權決定墓碑上寫誰。”

司法局調解員面對這種狀況,也感覺很為難,因為這種情況即使幫助陳老太起訴到法院,陳老太勝訴的幾率也不大,而且案件可能會被法院直接發回調解,而起訴人格權受侵犯,不在法律援助的范疇。

事件比較罕見法律界人士見解不一

接待陳老太的江蘇同安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安凌認為,墓碑的功能是標識死者的安葬之處和身份,記載死者家族世系以及功德行事等,約等於家族的“榮譽狀”,符合中國人光宗耀祖的社會風尚,亦是生者寄托對死者哀思、進行祭奠的物質載體,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死者的親屬按照長幼順序在墓碑上雕刻姓名符合我國傳統倫理道德的一般觀念,應視為公序良俗,這樣的民事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立碑盡孝和夫妻同穴而葬都是中華民族的風俗,屬於自然權利,陳老太可以主張她的人格權。”周安凌說。

但是南京大學法學院邱鷺風教授認為,如果單純從人格權起訴,老太太勝訴的希望不大。作為法律界的專家,邱教授提出此案的兩點糾紛症結點所在。

首先,對於房子的處置權,老太太其實無權把整套房子都給老大繼承,因為她的老伴去世不久,她的房子其實是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定繼承,二兒子至少有權分到老父親的那一半中的一部分,所以老太主張把所有房屋給老大,那至少在其它方面要給其他子女適當補償。

而老二毀掉有父母名字的墓碑,做法欠妥,但是侵犯人格權又談不上。其實,墓地是兒子贈與父母的一種固定財產,從某種意義上說,從墓地買好,墓碑立好那一刻,墓地已經完成贈與的交接。沒有極為特殊情況(譬如受贈人被贈與人嚴重虐待等),贈與人不能撤銷贈與。現在這場糾紛,其實是二兒子侵犯了母親對於墓地的所有權,從這個角度上講,也許陳老太的勝訴幾率能大點。

(通訊員 陳曉琴 趙偉 記者 賈曉寧)

(責任編輯: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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