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理財“潛規則”:多賺歸銀行 虧損買者扛【2】

2012年08月07日16:24    來源:《中國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間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首先,銀行把很多不同質的資產放入同一個資金池內,造成各筆理財資金風險、期限、收益無法匹配。例如,前文所述理財產品,投資對象包括財產權信托計劃中的優先級信托單位、銀行承兌匯票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但這些資產的信用等級明顯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銀行甚至將不同的資產池轉移、合並。有些銀行甚至把不良資產打包進資金池,用理財資金的部分投資收益來彌補信貸資產的虧損。
 
“差價”超額收益
 
實際上,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遠不止合同規定的0.13%的銷售手續費和資產托管費。僅以去年暢銷的理財資金投資結構化信托為例,銀行將此類信托產品拆分、賣給投資者時,給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產品給予優先級投資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這當中的“差價”往往就成了銀行的“理財手續費”收入。此外,銀行還要從信托公司處獲得信托資金托管費、優先級產品銷售手續費等。而一旦出現問題,市場主要的風險則落在了理財產品的購買者身上。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所長邢成表示,從銀行自身對此的定位來說,銀行和投資者之間不是信托關系,因為銀行始終認為理財產品是一種委托關系,“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說,我們認為是一種信托關系。”
 
邢成同時指出,在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主體多元、法律依據多元的“亂象”之下,銀行將超出約定收益的部分收歸銀行,投資者隻能無可奈何。因為銀行依據的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在這個部門規章中,並沒有對此有限制性規定。而同樣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財中,就是嚴重違規。
 
“從學術探討中可以認為,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實質上是信托關系。因此,理財收益中除了銀行應得的管理費之外,都應該歸投資者所有。”邢成說,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對這些問題已經考慮到,並且巧妙地規避了,例如已經在合同中做了約定,投資者在這方面的確比較被動。
 
王祚君認為,銀行的做法實際上有悖《信托法》的精神。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從法律上講,是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關系。我國《信托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委托人(即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銀行)作出說明。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受托人(銀行)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但王祚君也承認,我國法律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規定並不健全。我國首先出現的資產管理業務,是公募的証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証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無論基金掙多少,隻能收取基金管理費,這表明証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其實是金融經紀業務。但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性質沒有具體規定。
 
信托公司收獲也頗豐
 
同樣通過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除了銀行還有信托公司。
 
在與銀行合作發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托公司這兩年的收入也頗為豐厚。某信托公司的人士反映,尤其是去年,開發商為解決資金問題而大量發行的房地產信托,其融資成本有的高達20%以上。但信托公司出售給投資者時,最高收益隻在12%左右。通過銀行銷售的、給投資者的固定收益更是隻有5%左右。這當中的巨額差價成了信托公司和銀行的收益。
 
根據用益信托工作室的統計數據,2012年6月,房地產信托的平均預期收益率為10.04%。而房地產信托收益率在2011年9月創出10.76%的新高,此后半年多時間,房地產信托收益率處於高位盤整的狀態。今年以來,全部集合信托的平均收益率已經出現了比較明顯的下降,房地產信托和其他信托的收益率出現分化,說明在貨幣政策放鬆,資金成本降低,收益率曲線下行的大環境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成本依然維持在高位。
 
7月25日,信托業協會公布的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信托資產余額繼續增加至5.5萬億元。今年上半年,信托業依然是最景氣的金融子行業。據用益信托工作室統計,2011年銀信理財產品修正后的發行規模達到25411.44億元。今年上半年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修正后的發行規模已達4292.25億元。□記者 高改芳 上海報道
 
(責任編輯:張東偉)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手機讀報,精彩隨身,移動用戶發送到RMRB到10658000,訂閱人民日報手機報。
瀏覽過此新聞的網友還閱讀了以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