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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上市形成链条 监管打击如同挠痒

【海外版】股市轻罚造假无异于纵容(图)【3】

2013年07月08日08:2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字号:

摘要:随着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已满一个月,市场对于正式方案中加重处罚股市造假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尽管在征求意见稿中加强了对新股发行过程中造假行为的监管,但市场普遍认为对造假的惩处力度仍很不够。

  治理造假需要动真格

  “从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案的查处来看,显然与市场预期存在很大差距。”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虽然证监会加大了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等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但对欺诈上市案件的查处不能仅限于对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查处上,其落脚点应该归结于对造假公司的重罚上。如果对欺诈上市公司本身从轻发落,那么对欺诈上市案件的查处就是虎头蛇尾,对保荐机构的重处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乱市须用重典。”董登新表示,证券犯罪日益猖獗表明立法滞后、惩罚力度太轻。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刑法及民法对于证券犯罪的相关条款亟待修订,关键是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层面增加“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相应惩处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董登新强调,要想完全消除信息造假及欺诈上市,至少需要改革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推行注册制,淡化IPO前的行政审核与审查成本,提高IPO效率;二是加大IPO后的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督,严厉打击证券犯罪;三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本报记者 周小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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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夏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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