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雷政富事件”毫无疑问是今年网络反腐的里程碑事件,随着新闻调查的深入,“性贿赂”,成为该事件发展中最为核心和出现频次最高的词汇。在国外,也不乏“性贿赂”的案例,他们有无成熟的治理经验可供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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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个“性贿赂”判例
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小仓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安川,在担任一件盗窃案的审理工作时,约了被告私下出来谈谈。面对这位年轻的女性,安川说“你的案子可大可小,最后决定权在我手上”。于是两人去了附近的情人旅馆,事后安川法官又给了女子5万日元“好处费”,当然女子也得到了较轻的判罚。
1980年12月,福冈地方检察厅以滥用公务员职权以及受贿罪起诉了安川,经过漫长的5年审判过程,到1985年,安川终于被判1年有期徒刑并且立刻收监。
因性贿赂受刑期最长纪录
2006年3月3日,美国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美国会前共和党众议员兰迪·坎宁安8年零4个月的监禁。在此前的审判中,坎宁安承认自己接受了总计240万美元的巨额贿赂。在美国国会的历史上,这样的案件比较少见,坎宁安也成为被判刑期最长的议员。
在担任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委员期间,他通过各种形式收取了240万美元的贿赂,除了常见的现金、支票、古玩、名贵地毯、古董家具、游艇俱乐部会员卡外,承包商还向他献上了妓女。
加拿大版“雷政富”
据加拿大《国家邮报》2010年7月报道,加拿大移民审核局前法官史蒂夫·埃利斯因索取性贿赂而最终被安大略高等法院判刑18个月。2009年9月,埃利斯向申请难民资格的25岁韩国女子金姬惠表示自己的婚姻很糟糕,并暗示“如果我们暗地里把事情做了,就没事了”。出乎他意料的是,这一切都被金姬惠的加拿大男友偷录下来,并最终将他告上法庭。
因为没有“性贿赂罪”,法官的裁定是埃利斯违反“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并且“削弱了公众对加拿大移民系统的信任”。这也证明,有没有针对“性贿赂”本身的法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监督公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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