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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赴港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办证须知【2】

2012年10月31日15:27    来源:海外网        字号:
 
(六)办理赴港澳中资企业常驻工作所需资料、程序及注意事项:
1、拟派往香港中资企业常驻工作的需先通过我处及有关授权地方外办(港澳办,以下简称“授权外办”)征求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意见,此阶段派人单位需向办证处或授权外办提供下列资料:936B表、《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申办函。申办函一式两份,需列明拟派人员姓名、派驻机构全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拟在港工作年限;
2、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在收到46个授权外办(名单附后。广东、福建常驻工作人员的申请表由两省授权外办径传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发来的《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向发件外办传真一确认函,告知该组已认收申请并转香港入境事务处研处及所需时间。若未能按时收到确认函,有关授权外办应尽快与入境事务组联系;
3、我处在收到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复函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函传给派人单位,获准的即可来我处办理通行证和签注。派人单位另须将申办函抄报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未获入境处同意的不抄);
4、鉴于派往澳门中资企业常驻工作无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故上述申办函须在办证时提交,并抄报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人事部;
5、各授权外办(包括广东、福建)在收到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的复函后,须将复函及此前所收申办函一并传真我办交流司中资企业处备案,并将申办函抄送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未获入境处同意的不抄),然后通知申请获准的派人单位办理通行证和签注。赴驻澳企业常驻人员的申办函,由有关授权外办在收函后即传中企处备案,并抄送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人事部;
6、拟派驻企业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驻港澳中资企业,否则我处及各授权外办不予受理。派驻港澳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6年,6年以内(含)的延期事宜由投资主体或地方主管部门自行审批,6年以上的按原规定办理;
7、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派员赴其驻港澳机构常驻工作,按上述规定办理;
8、赴内地在港澳所设各类机构常驻工作人员的通行证须进行加注。加注章应盖于通行证的“备注”页(在倒数第2页),填上日期后,再于加注章的右侧盖上发证机关的签注章。签注章的位置应位于背面的机读码线之上;
9、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派出的)办理通行证及签注时应附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三、根据赴港澳人员身份及事项的不同,需提供不同种类的任务批件
 
(一)下列情况须提供港澳办批件
1、副省部级以上(含)领导干部赴港澳;
2、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官方往来;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人员申办一次性赴港及多次往返香港签注;上述单位人员访澳超过30天(不含)及申办一年期多次往返澳门签注;
4、中管企业(指我办[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文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中管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赴港澳。“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指其出境须由港澳办审核后呈国务院领导审批的50多家国有骨干企业的主要领导,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国有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负责人;
5、因公务赴港澳进行体育比赛或演出且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的;
6、军队系统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
7、内地宗教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及培训;
8、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
 
(责任编辑: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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