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14日14:13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手机看新闻
【律师解读】
一、商标权转让方,应是《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专用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首先,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审公告,公告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法定程序裁定不成立,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商标所有权。
本文所述案件中,深圳唯冠是商标局核准的两个“IPAD”(不同的文字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必须是深圳唯冠。即便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均同属唯冠控制的子公司,但在法律上两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台湾唯冠只有权转让其拥有所有权的8个IPad商标,而无权转让“第三人”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尽管杨荣山先生是两个唯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表明杨荣山先生代表深圳唯冠签约,故此,苹果公司所主张的“表见代理”未得到深圳中院支持。其实,假如IP公司在“整体转让合同”中,列明深圳唯冠也是转让方,如杨荣山先生在合同上签字,即便没有深圳唯冠的印章,因杨荣山法定代表人身份构成“法定代理”,该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就是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整体转让”时,只与台湾唯冠签约,而未将深圳唯冠列入转让方,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二、商标权转让,应经商标局核准后发放有关证明,并依法公告,受让人方始享有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向受让人发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与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即便深圳唯冠与IP公司签订过商标转让合同,并且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也因转让合同没有经法定程序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和公告,IP公司并未取得诉争商标的专用权,苹果公司更无权要求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这是苹果公司在诉讼请求上的法律错误。
换言之,如果苹果公司认为深圳唯冠与其签订了有效的商标转让合同,则其有权向法院主张,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转让申请审核程序,或者要求深圳唯冠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要求法院替代商标局的法定行政审核权,直接判决商标权归其所有。
三、注册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商标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性,注册商标一定期限不使用,第三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笔者注意到,媒体报道过苹果公司曾以台湾唯冠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过撤销商标的申请。我国商标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情况,商标局则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法定限期内,提供其“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通常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广告宣传等均可以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而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法控制的政策限制、企业破产重组等原因无法使用商标,均可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笔者注意到相关报道,深圳唯冠在案件纠纷过程中,向记者展示过其生产的使用IPAD商标的产品,也宣布与其他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这些事实如果属实,商标局也不会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商标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性,从而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更好地发挥品牌价值。长期闲置商标将被依法撤销的规定,避免了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给其他有诚意使用商标的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同时也遏制了一些有投机心理的恶意抢注人。
(作者为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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