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4日10:43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文物原属国来说,追索文物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国际公约,然而,以上两个公约以及《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对于圆明园文物的追索都无溯及力,更何况,拥有众多中国文物的英美等国家大多也并未加入这些公约。且不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明确规定50年前流失文物不可上溯追索,2002年,大英博物馆、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甚至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公开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原属国。
目前,我国与英、法、美等文物流入国签订进口限制双边协定也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有两点: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法律要求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对象仅限于具有考古学意义与人类学意义的物品,并至少有250年以上的历史,而我国主张文物的概念超越考古学与人类学的意义,按照现行规定,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其二,某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目前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对保护文化财产并没有达到严格程度,在国内市场尚未管理好的情况下,禁止文化财产的出口与海外拍卖无异于奢谈。
对于流失海外的文物,我们要永远保留追索的权利,但追索不等于马上购回。而且,在不断付出追索努力的同时,还要尝试探索新的追索渠道,探索那些适合各国国情的、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新方式。中国应以明确的态度介入国际文物体系的游戏规则的制定之中,逐步占有对于游戏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总之,关于圆明园文物的追索,我们既要有长期努力的准备,更要有坚定的态度与有力的措施,不能让奸诈阴险的国际古董商人、唯利是图的拍卖公司与胆大包天的国内文物掮客沆瀣一气,为所欲为。
我们有必要吁请海内外各方面的正义力量,让一切流失的圆明园文物展露在阳光下,因此而进行的一切交易一定要打上非法的烙印。(李嗣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