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4日10:43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除了欧洲,美国的一些博物馆也有圆明园文物。梁启超于光绪十九年(公元1893年)五月前往美国纽约博物馆参观,惊讶地发现这里收藏“中国宫内器物最多”。
清单被毁,但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永远地止步于心中无数。有关机构多次提出建立圆明园流失文物档案,北京圆明园管理处网站上开辟有“流散在国内外的部分圆明园文物”专栏,但是,在文物拍卖、交易紧锣密鼓的当下,这一切远远不够。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一直是世界性难题。在目前由西方人主导的世界格局中,要想按照由他们制定的国际公约索回被他们掠夺的文物,困难可想而知。再加上,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高涨并易于被炒家利用,导致流失文物屡屡被拍卖者“漫天要价”。
拍卖圆明园文物到底是谁的狂欢?在笔者看来,高价炒作、哄抬流失文物的价格是商人们牟利再好不过的切入口。晚清以来,中国的屈辱史和贫穷史给了炒作家以明确的暗示,以这些文物作为切入口,对方对这场掠财之战乐见其成。于是便有了即便是收藏家也很难接受的天价。而现在中国文物的绝大多数买家是中国人,这也是西方很多收藏者收购中国文物的真正目的——有朝一日再高价卖给中国人。
依法追索最堪为
遗落在我国民间的圆明园文物毕竟是少数,大量的珍贵文物流失于海外,仅靠出资购买,并非明智之举、长远之计。依法追索是最为正当的方式,但也最为艰难,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缺少强有力的国际法则和公约。虽然我国已经参加了好几个文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但是,各个国际公约的回溯力和缔约国十分有限。按道理来说,被抢掠的文物都应归还原属国,然而实际情况却远非那么简单,其中存在诸多法律方面的困难。
虽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但公约主要着眼于未来,对于历史的错误无意纠正。
1995年6月24日签订于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虽然在实施细则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依据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占有人的身份之时起,在三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五十年以内提出。”随后,公约在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指出:第二章“被盗文物的返还”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本公约对提出索还请求所在国生效后被盗的文物,第三章“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本公约对请求国生效后以及对提出索还请求所在国生效后非法出口的文物。该公约1998年7月1日对我国生效。显然,1860年被洗劫的圆明园文物并不在公约规定之列。因此,中国于当年签署该公约时,只能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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