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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08:12|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海外版|字號:
2家庭承包主體地位不能變
【原文】
會議指出,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農村集體土地應該由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論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於農民家庭。
【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院社會管理研究室主任常興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著力點,是要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創新和實現多種經營方式﹔要鼓勵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強調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建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前提是要把每個農民當作是農業經營體系創新的主體,要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個農村最基本的經營制度下實現。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這一基本制度,也必須適應現代農業的發展需要,在“統”和“分”上都要創新、轉變。在“統”的層次上,統一經營向農戶聯合與合作方向轉變,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在“分”的層次上,家庭經營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方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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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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