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4日10:43 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從法律角度而言,對於文物原屬國來說,追索文物的法律依據主要就是國際公約,然而,以上兩個公約以及《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等,對於圓明園文物的追索都無溯及力,更何況,擁有眾多中國文物的英美等國家大多也並未加入這些公約。且不說《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明確規定50年前流失文物不可上溯追索,2002年,大英博物館、巴黎盧浮宮博物館等19家歐美博物館、研究所甚至聯合發表《關於環球博物館的重要性和價值的聲明》,公開反對將藝術品特別是古代文物歸還原屬國。
目前,我國與英、法、美等文物流入國簽訂進口限制雙邊協定也存在不少困難。主要有兩點:其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法律要求所保護的文化財產對象僅限於具有考古學意義與人類學意義的物品,並至少有250年以上的歷史,而我國主張文物的概念超越考古學與人類學的意義,按照現行規定,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制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產、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數民族文物以1966年為主要標准線﹔其二,某些西方國家認為中國目前國內立法與執法機制對保護文化財產並沒有達到嚴格程度,在國內市場尚未管理好的情況下,禁止文化財產的出口與海外拍賣無異於奢談。
對於流失海外的文物,我們要永遠保留追索的權利,但追索不等於馬上購回。而且,在不斷付出追索努力的同時,還要嘗試探索新的追索渠道,探索那些適合各國國情的、能夠被廣泛接受的新方式。中國應以明確的態度介入國際文物體系的游戲規則的制定之中,逐步佔有對於游戲規則制定的主導權。總之,關於圓明園文物的追索,我們既要有長期努力的准備,更要有堅定的態度與有力的措施,不能讓奸詐陰險的國際古董商人、唯利是圖的拍賣公司與膽大包天的國內文物掮客沆瀣一氣,為所欲為。
我們有必要吁請海內外各方面的正義力量,讓一切流失的圓明園文物展露在陽光下,因此而進行的一切交易一定要打上非法的烙印。(李嗣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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