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办办证资格及授权签署人、专办员备案手续
(一)申办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本单位公函。公函的抬头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办证处,函内写明本单位授权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的具体部门、授权签署人姓名、职务、办证员姓名等。授权签署人一般不超过3人;
2、《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单位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申办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并加盖相应备案公章。右下方空格需加盖同《备案表》第一栏单位全称一致的公章;
3、外交部授予申办单位一定外事审批权的外外管函、领三函复印件;
4、专办员近期正面、免冠、素背景、小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二张。一张自行贴在《备案表》上,另一张随《备案表》交办证处受理组,供制作专办员证使用。
(二) 申办单位的公函和《备案表》须经办证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生效。未备案者,我处不受理其申办通行证及签注事宜。授权签署人、专办员如有变更,需重新出具公函和《备案表》,原《备案表》同时作废。
(三) 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办证单位的专办员前往办证处办理。其他人员或出访者本人申办、查询、催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须凭办证单位的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二、 办证单位办理通行证及签注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任务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参团单位另需提供组团单位任务通知书和本单位任务确认件)。任务批件一次使用有效,其中临时出访、就读、培训事宜的有效期为3个月,常驻工作的有效期为半年。
(二)填写《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以下简称《事项表》)。《事项表》分白表与绿表两种。临时出访(在香港或澳门一次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包括多次往返港澳签注)进行一般性商贸、科教等交流活动的,填写白表,其他情况均填写绿表。
(三)政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也可只在《事项表》中填写政审件文号,不另提供批件。
(四)照片。请提供申办通行证人员近期正面、免冠、素背景、小二寸软光纸证件照片三张。一张自行贴在《事项表》内的<因公赴港澳事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上,另外两张背面写上姓名,附在《事项表》上。
(五)身份证复印件。自行贴在<登记卡>上。
(责任编辑: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