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调查
“圆梦之家”网站 腹中胎儿已被发帖送养
刘某所发帖的“圆梦之家”网站,是一家专门进行儿童收养、送养信息的网上平台,会员注册人数超过2000人。这到底是怎样一个网站,是否对非法领养有推波助澜的用处?
网站论坛上,设立有多个板块,并有着大量“真心寻送养”、“送养健康宝宝”的信息。从2011年11月起计算,帖子已达近千条,涉及全国各地,其中不乏尚未出生的待产婴儿。
而在成功送养区的帖子显示,最近一个月内已有两名四川人通过该网站成功收养孩子。
网站上,还活跃着大量的志愿者,负责论坛管理、提供信息、法律咨询等工作。也正是该网站QQ群内的一名志愿者(QQ群名为“圆梦之家会长——离愁”)表示,这类收养本身就是犯法行为。
四川省公安厅打拐科相关负责人说,对于类似“圆梦之家”这类涉及收送养信息的网站,四川公安机关将和其他省市进行联动,对其发帖信息进行清理整合,对涉及送养的信息将逐一进行核查,是否涉嫌拐卖儿童。
经过核查,确属亲生父母有送养意图的,将对其进行教育;如果确实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公安机关将联系当地民政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救助。如一旦发现涉嫌拐卖儿童的线索,公安机关将一查到底。
新闻链接
生活所迫 可以送养 收取巨额财产就属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认为有偿“送养”的下述情形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