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26日14:5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出借方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涉及“公车私用”这一“新闻看点”外,其实本案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并无区别。尽管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概括来说,即: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在这起事件中,县人大办公室可能不存在过错,一审输得有点冤。但此案仍有警示意义:有关部门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应严格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春光
如此判决会鼓励公车私用
此案反映出我国对于公车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也有缺失。
从法理上说,如果判定县人大办公室承担责任,一是强人所难,不合社会经验法则;二是会变相鼓励公车私用。
首先,县人大办公室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因为物的主人只能对管理权限内的注意义务过失负责。该车在外驾驶期间,已经脱离了单位对公车的正常控制范围,单位无法履行依照规章管理的义务,只能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承担一切风险。
其次,县人大办公室借车行为和借车人死亡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借车行为不是导致驾车人及其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引申的问题是:即使寻甸县人大批准公车私用,对于车的损失,相反还应追究借车人的责任。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姜昕(记者 徐元锋 胡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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