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议源起上世纪70年代
严格而言,南海问题实际上是南沙争议。南沙争议源起于对部分海岛主权的争夺以及对部分海域管辖范围的诉求,而南沙争议的核心正是部分南沙岛礁领土主权争议和南海部分海域的划界争议。在二战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南海争议,南海周边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管辖权发起过挑战。
但20世纪60年代南海海域石油储藏前景被揭示之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和“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军事手段非法占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南沙争议由此形成。
从1970年9月,由菲律宾率先以武力占领南沙群岛马欢岛和费信岛开始,周边国家置中国领土主权于不顾,纷纷实施对南沙岛礁的非法强占,并一直持续到1999年,目前南沙共有43个岛礁处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的非法控制之下。其中,越南声称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非法侵占南沙群岛29个岛礁,并将南海11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划入其版图;菲律宾侵占9个岛礁,其要求的范围包括54个岛礁滩沙,及6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马来西亚侵占5个岛礁,其要求的范围包括12个岛礁滩沙,及1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印尼未占领岛礁,但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侵入中国南海断续线内3.5万平方公里;文莱主张对南沙群岛南通礁拥有主权,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侵入中国南海断续线内5万平方公里。
南海周边声索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除与中国发生重叠之外,彼此之间也相互重叠。如印尼宣称的专属经济区与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的主张重叠;马来西亚宣布的管辖海域范围与印尼、文莱、菲律宾、越南重叠;越南与印尼在纳土纳群岛附近海域划界上存在分歧;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在沙巴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等等。其中部分重叠区域位于中国南海断续线内。
断续线效力优于“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1994年正式生效,《公约》确定了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赋予沿岸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据此先后提出各自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要求,并不同程度地侵入中国南海断续线范围内,造成与中国在南海主权、管辖权的重叠,南海部分海域划界问题由此形成。
显而易见的是,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立场具有充分、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南海断续线是确立中国在南海主权、管辖权的重要基础之一。南海周边国家提出南海领土要求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越南还提出了所谓的历史依据,但是这些所谓“依据”,无论从历史学的角度,还是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需要指出的是,首先,南海断续线的产生远远早于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海断续线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已有近百年,官方公布的时间已有60余年,所以要求断续线符合《公约》,不仅本末倒置,而且也是对历史和法律的不尊重。其次,《公约》只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不能代替其他国际法。《公约》本身不规范、不影响各国的领土主权问题,因此不能将《公约》作为评判中国在南海主张合法性的唯一或主要依据。第三,《公约》本身并不排斥在它之前已经形成并被持续主张的权利,更不能为任何国家侵犯和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制造“合法性”。
中国的南海立场未有任何松动
中国从来没有对整个南海提出过主权要求,而是主张对断续线内的岛礁滩沙和海域拥有主权和管辖权,这一立场是一贯的、也是明确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表述与中国政府历来的主张一脉相承,并不表明中国政府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有任何松动,也不表明中国的南海政策有任何新的变化。事实上,这是对某些别有用心、混淆视听的人曲解中国南海主权、管辖权立场的有力回应。
尽管周边声索国都没有对南海350万平方公里的全部海域提出过主权要求,但是,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1)周边声索国在中国南海断续线内对岛礁的侵占、海域的划分、资源的掠夺都属于非法行为;(2)片面地、甚至故意地曲解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只能使南海问题更加复杂,而不利于争议的最终解决。
南海争议是横亘在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十分棘手的问题,致力于使南海成为“合作之海,和平之海,友谊之海”,政治解决是必由之路。解决南海争议可谓任重而道远,需要相关国家的共同努力。多做一些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的事,少做甚至不做导致事态复杂化的事并不容易。
为了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中国始终保持了克制,但克制不等于无为。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信,妥善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积极寻求有争议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维护中国南海权益的力度,不间断地保持海上和空中巡视、护航,积极推进南海资源的自主开发,坚决阻止在断续线之内的任何非法行为,从而确保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李国强 (知名南海问题专家、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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