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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中介弄虛作假?罰10萬!

2012年11月26日11:05    來源:《北京晨報》        字號:
摘要:近年來,我國出國留學人員規模不斷擴大,留學環境復雜多變,黑中介、假中介飽受詬病。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自費留學中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境外機構不得參與中介服務

近年來,我國出國留學人員規模不斷擴大,留學環境復雜多變,黑中介、假中介飽受詬病。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不得服務於義務教育學生,境外機構不得參與中介服務。

意見稿明確提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為已完成義務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相關服務,且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介紹會等任何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宣傳活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替外國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學費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

意見稿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用於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備用金數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最低不得少於50萬元。

意見稿規定,境外機構和個人、境外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以任何形式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意見稿明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如存在發布虛假信息,在境內組織中介活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等行為,將被處以5至10萬元罰款,甚至被撤銷認証資格。

意見稿要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替外國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學費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自費出國留學服務合同范本,制定統一的格式合同文本,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項目、服務費用、收費方式等事項。

即日起至11月5日,該意見稿將面向全社會征集意見。

(責任編輯: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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