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11月起將有一批經濟領域的新法規、新標准正式實施,其中,大額購卡“實名制”、入境旅客禁帶果蔬等新規備受關注。中新網財經頻道特梳理了即將實施的法規和政策,望對網友有所助益。
大額購卡需“實名制” 禁用信用卡充值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將在11月1日正式執行。辦法規定,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証件。辦法還明確,禁止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市民手中的購物卡、公交卡等都屬於預付卡。辦法規定,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挂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挂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余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此外,辦法規定預付卡不得用於網絡支付渠道,但三種情形例外,一是繳納公共事業費,例如繳納水、電、氣費﹔二是在發卡機構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絡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時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機構開立的實名的網絡支付賬戶充值。
商務部明確購卡限額、實名、非現金三原則
今年9月商務部發布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個人或單位購買充值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應實名購卡。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所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包括四方面屬性:一是發行主體系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二是使用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范圍內﹔三是性質上明確其為一種預付憑証﹔四是形式上包括實體卡和虛擬卡。
辦法規定了資金存管制度,要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將部分預收資金委托商業銀行進行監管。辦法將規模發卡企業的存管資金比例設定為20%,集團發卡企業為30%,品牌發卡企業為40%。同時,辦法規定存管資金沖抵措施,允許發卡企業以保証保險保單、擔保保函、銀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資金存管協議,發卡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由備案機關最高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從11月1日起,新版《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將實施。與舊辦法相比,新辦法規定的禁止入境物新增了燕窩、土壤、轉基因生物材料等。此外,入境旅客不能攜帶任何新鮮水果、蔬菜,攜帶寵物入境也僅限犬或貓,且每人每次限帶一隻。
新辦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名錄也更加清晰、准確。比如禁止進境的動物產品中,舊辦法僅規定“蛋”,新辦法將規定改為“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據了解,新辦法將與中轉聯程服務統一,即開設中轉行李查驗區,待檢驗檢疫合格后,由地服人員直接將行李轉運到國內航班,全程不需再麻煩旅客。
海南離島免稅限額提高至8000元
財政部、海關總署日前正式發布《關於調整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新版海南離島免稅政策將於2012年11月1日實施。海南離島免稅政策適用對象的年齡條件調整為年滿16周歲。離島旅客每人每次免稅購物限額調整為人民幣8000元,同時適當提高購買免稅商品數量范圍。
新政策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廚房用品、玩具(含童車)等3類免稅商品品種。調整后,免稅商品品種擴大至21種,其中國家規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進口以及20種不予減免稅的商品除外。
此外,免稅限額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購買1件單價8000元以上商品時調劑使用,相應扣減應繳進境物品進口稅的稅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價格-剩余免稅限額”計價繳納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條件下,每人每次還可以購買1件單價8000元以上的商品。
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管控將加強
修訂后的《証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將於11月1日起施行。規定強調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加強子公司人員管理,同時注重強化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加強與子公司的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風險隔離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及時對外公開披露關聯交易事項和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參與子公司的情況,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同時也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証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訂規定的目的是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行為,有效隔離業務風險,鼓勵基金管理公司有序開展差異化、專業化的市場競爭,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為社會提供更好的財富管理服務。
北京市住建委網站日前公布了關於《規范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政府回購保障房的流程,規定已購經適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証或房屋所有權証滿五年,可以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的,區縣住保部門應向購房人出具《北京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再上市出售意見》,明確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的意見。通知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見稿明確,2008年4月11日以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証或房屋所有權証滿五年后,需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的,購房人戶籍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再上市出售意見》。在同等價格條件下,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先回購。
已購限價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房屋作價出資或贈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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