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上、報紙上,甚至路邊的電線杆上經常都會看到“低投入、高收益,購買本公司技術,本公司高價回購該技術生產出的產品……”的廣告。類似廣告讓無數人動心,這就是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但是,它們是“餡餅”還是“陷阱”?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就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受理的21起由加盟產生的糾紛案件調研發現,一些加盟合同十分不規范,加盟商的利益十分容易受損。
案例一:郭某是一貧困農民,為了及早脫貧,經人介紹后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協議書》,交納技術轉讓費5000元后,接受了科技公司向其轉讓一次性打火機的生產技術。依照合同約定科技公司將承擔一年保修、終身維護的售后服務,雙方約定加工出的產品第一年返銷給公司,累計完成5萬支及10萬支合格產品后還有獎勵。郭某交費后,機器缺少零件無法生產組裝,再聯系科技公司時已經人去樓空。無奈郭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技術轉讓費5000元。
法院認為,科技公司搬遷辦公地址而未通知客戶,在此情況下,郭某面臨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無法接受售后服務以及產品無法返銷等問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法院判決支持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2009年1月30日,宋某向某美容用品公司預交12萬元的貨款后與該公司簽訂代理銷售合同,加盟成立海南美容中心。根據約定,美容用品公司應在收到貨款后7日內及時寄送貨品,但美容用品公司寄出7萬元貨品后便搬離原辦公地址下落不明。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美容用品公司退還預交的5萬元貨款,並賠償因違約導致美容中心倒閉造成的損失(包括裝修及設備損失等費用)共計8.1萬元。
法院認為,宋某起訴要求美容用品公司退還已預交的貨款5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此外,宋某要求美容用品公司賠償裝修及設備損失3萬元,因宋某實際經營了一年多,故裝修及設備的投入不能完全作為經濟損失要求美容用品公司賠償。綜上,法院判決美容用品公司賠償宋某裝修及設備損失費共計2萬元,其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合同,應當是特許加盟合同的異化。從2000年初開始,特許加盟公司開始興起,由於特許經營企業承諾高額收益,特許經營異常火爆,加盟商鋪天蓋地。但很多加盟公司由於沒有成熟的經營管理經驗和過硬的產品質量,最終往往血本無歸。
一部分特許經營企業為規避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約束,把本為加盟性質的合同異化為其他性質的合同,由此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調研發現,該類案件違規之處,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合同主體的能力不對等。特許經營企業出於利益驅動,在不具備成熟的特許經驗和系統的指導支持體系情況下,通過格式文本合同補充許多單方解釋的條款。而加盟者多為分散在全國各地的自然人,又以外地低收入或無穩定職業者居多。在急於改善生活狀況的心理下,加盟者很容易聽信特許方的夸大性收益宣傳。這種認識能力的不對等導致雙方在合同締結、履行、責任承擔等方面容易產生爭議,且難以協商處理。
二是合同名目回避加盟類字樣。特許方與加盟者簽訂的變相特許加盟合同,內容涵蓋餐飲、零售、洗衣、室內裝修、服裝、日用品、手工藝品加工等上百個行業,此種合同多以銷售代理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區域代理合同等為合同名目,從而回避加盟、自營、直營等明示合同性質的字樣出現。同時合同中對代理商在經營模式、店面裝修等方面不作統一要求,造成合同性質難以直接認定。
三是合同格式條款不利於加盟者。特許方與加盟者簽訂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均以格式條款作出約定,很多加盟者欠缺相應知識、缺少審查,有的特許方以免費供貨、保証金或者收取的其他費用可以退還、無風險等為利誘條件,同時對退還情形作出苛刻規定,給加盟者造成損失。而在特許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中,特許費、加盟費等被保証金、預付貨款等變相詞語替代,由此加盟者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合同法主張權利時,陷入不利境地。
四是加盟者訴訟效果不理想。由於上述合同文本條款訂立的特點,加盟者難以勝訴。本文中所舉兩個案例由於被告下落不明,視為放棄了答辯,且公司“跑路”的情形已經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加盟者才得以勝訴。但這種情況下,亦意味著加盟者雖然贏了官司,但公司下落不明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故筆者認為,在面對類似特許加盟的廣告時,加盟商千萬不要被其“低投入、高收益”的廣告詞蒙蔽,天上不會掉餡餅,隻有睜大雙眼,實地考察,並到相關部門,如工商、稅務等詳細了解特許方企業的具體經營狀況,才能避免上當受騙、血本無歸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