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父母照顧子女的法定義務年齡應該到18歲。但今年22歲的小莉在大學畢業后,再次將父親起訴到法院,向父親索要生活費和教育費。10月9日,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令小莉的父親,應支付小莉上大學期間的教育費和生活費共9800元。
小莉今年22歲,其父親和母親在5年前她正上高中時就離婚了。2009年,小莉進入某職業學院學習,父親拒絕為她繳納學費,小莉與父親對簿公堂,經法院判決,小莉父親支付小莉教育費和生活費10923.5元,小莉才得以繼續維持學業。可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小莉向父親討要大二、大三的學費及生活費,再次遭到父親的拒絕,小莉再次與父親對簿公堂,請求依法判令父親支付生活費、教育費共計22100元。
二七區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審理后判決小莉的父親支付小莉大學期間的教育費2100元、生活費7700元,共計9800元。
針對此案,二七區法院郭洪濤法官指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線索提供李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