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濤
5月26日凌晨,一輛紅色跑車和一輛寶馬在深圳濱河大道玩飆車,造成一輛的士車內3人死亡。據交警初步調查,紅色跑車司機侯某超速醉駕。(5月27日《南方日報》)
又是一起慘烈的飆車肇事案,比起當年發生在杭州的飆車案,這起的慘烈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去年2月,全國人大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確定了“危險駕駛罪”,絕大多數人都將它僅僅理解為“醉駕入刑”。但事實上,“危險駕駛罪”也包括飆車行為,然而一年來,因為飆車行為而治罪的寥寥無幾。這也許是因為執法者主觀上更痛恨醉駕行為,也許在於飆車比醉駕更難查處,而忽視了飆車行為。不管如何,有意無意地放縱,演變為慘烈的現實。
再有一個問題是,飆車造成再慘烈的交通事故,也與普通交通事故一樣,最高隻能判處7年的有期徒刑,這恐怕也是對飆車打擊不力的另一體現。180碼在非高速路上行駛,會造成什麼樣的危險,難以讓人想象。但是,卻通常以交通肇事罪治罪。為什麼不可以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是不是該重新考慮?
最后,跑車司機侯某是在逃逸7小時后又到交警部門自首的,這時要檢測其醉駕恐怕比較難了。這種利用逃逸逃避醉酒檢測的方式已經讓“醉駕入刑”的威懾力大大減弱,許多醉駕行為因此受不到法律的制裁。面對這些新情況,有關立法和司法機關也應高度注意,適時出台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