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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公布【2】

2013年02月07日08:05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字号:
摘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国务院2月3日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月6日公布。该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专家解读

  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调动各种要素积极性

  范剑平 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

  我国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突出表现为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过低,就业机会公平仍有诸多不足之处,行业之间、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较大,还存在劳务派遣引起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有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而“一夜暴富”。初次分配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任重道远。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践都证明,初次分配是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的重要基础。经合组织国家的基尼系数在再分配前主要分布在0.4-0.5之间,再分配调节后主要分布在0.2-0.35之间,这说明发达国家的再分配机制比较有效。但发展中国家基尼系数在再分配前主要分布在0.4-0.6之间,经再分配调节后变化不大,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的再分配调节能力较弱。根据国际经验,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如果初次分配差距过大,指望再分配来调节相当困难。因此,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强化再分配机制  加强收入分配调节

  贾 康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

  在收入分配中,总体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但客观地看,初次分配发生在千千万万分散的市场主体的分配行为层面,需要在培育和建设、健全市场的基础上,较为充分地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再分配是发生于初次分配之后,主要由政府作为调节主体依据法律和政策来贯彻实施具体的第二轮调节,其主要手段为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方面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这一点从政府责任角度客观地决定着政府作用的主要领域,以及合理而充分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作用的必要性。

  既然政府于再分配领域的尽责是一种“天经地义”,就亟须进一步讨论当前和今后我国政府对此尽责的具体形式、要领和配套事项。《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我们应当据此不失时机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状况,造福于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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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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