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7日10:37来源:台海网字号:
国宝回归难的法律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人们谈及圆明园文物回归,很喜欢说,根据国际公约,被抢掠的文物都应归还原属国,然而实际执行起来,情况远非如此简单,其中存在诸多法律和政治上的技术性困难。
在国际保护机制中开流失文物归还先河者,首推“海牙公约”。1954年,在国际法庭所在地荷兰海牙,制订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这是海牙会议首次制定的旨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全球性公约。
对被劫掠文物的归还,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由于在具体规定上失之模糊,如对于请求返还的途径没有任何规定,其法律上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议不断。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这是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国际公约。
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专家组研究草拟草案,并于1995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此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公约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前两个公约相比,该公约在实施细则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遗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原则,很大程度上让这些文物回归相关的国际公约失去了效力。“海牙公约”虽没有特别规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却明确指出:“仅适用于本公约对一国家生效后在该国提出索还请求”,且是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以后从该领土内被盗”的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这意味着对于公约在有关国家生效以前的流失文物,不能依据公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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