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辦辦証資格及授權簽署人、專辦員備案手續
(一)申辦單位需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本單位公函。公函的抬頭為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港澳辦”)辦証處,函內寫明本單位授權辦理通行証及簽注的具體部門、授權簽署人姓名、職務、辦証員姓名等。授權簽署人一般不超過3人﹔
2、《申辦<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証>單位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申辦單位需按要求填寫《備案表》並加蓋相應備案公章。右下方空格需加蓋同《備案表》第一欄單位全稱一致的公章﹔
3、外交部授予申辦單位一定外事審批權的外外管函、領三函復印件﹔
4、專辦員近期正面、免冠、素背景、小二寸彩色証件照片二張。一張自行貼在《備案表》上,另一張隨《備案表》交辦証處受理組,供制作專辦員証使用。
(二) 申辦單位的公函和《備案表》須經辦証處負責人簽字批准后生效。未備案者,我處不受理其申辦通行証及簽注事宜。授權簽署人、專辦員如有變更,需重新出具公函和《備案表》,原《備案表》同時作廢。
(三) 辦理《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証》(以下簡稱通行証)及簽注須由辦証單位的專辦員前往辦証處辦理。其他人員或出訪者本人申辦、查詢、催辦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況,有關人員須憑辦証單位的介紹信辦理有關手續。
二、 辦証單位辦理通行証及簽注時需提供的資料
(一)任務審批件原件或復印件(參團單位另需提供組團單位任務通知書和本單位任務確認件)。任務批件一次使用有效,其中臨時出訪、就讀、培訓事宜的有效期為3個月,常駐工作的有效期為半年。
(二)填寫《申請因公往來港澳特別行政區通行証及簽注事項表》(以下簡稱《事項表》)。《事項表》分白表與綠表兩種。臨時出訪(在香港或澳門一次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包括多次往返港澳簽注)進行一般性商貿、科教等交流活動的,填寫白表,其他情況均填寫綠表。
(三)政審批件原件或復印件。也可隻在《事項表》中填寫政審件文號,不另提供批件。
(四)照片。請提供申辦通行証人員近期正面、免冠、素背景、小二寸軟光紙証件照片三張。一張自行貼在《事項表》內的<因公赴港澳事項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上,另外兩張背面寫上姓名,附在《事項表》上。
(五)身份証復印件。自行貼在<登記卡>上。
(責任編輯: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