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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路在何方?圓明園流失文物有家難回【2】

2012年10月27日10:37來源:台海網字號:

國寶回歸難的法律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人們談及圓明園文物回歸,很喜歡說,根據國際公約,被搶掠的文物都應歸還原屬國,然而實際執行起來,情況遠非如此簡單,其中存在諸多法律和政治上的技術性困難。

在國際保護機制中開流失文物歸還先河者,首推“海牙公約”。1954年,在國際法庭所在地荷蘭海牙,制訂了《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這是海牙會議首次制定的旨在武裝沖突時對文化財產予以保護的全球性公約。

對被劫掠文物的歸還,議定書規定:每一締約國應在敵對行為終止時,向先前被佔領領土主管當局返還處於其領土內的文化財產。由於在具體規定上失之模糊,如對於請求返還的途徑沒有任何規定,其法律上的實際操作性並不強,相關條款內容的解釋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爭議不斷。

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迄今已有90多個國家批准加入該公約,這是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轉的國際公約。

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委托,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組織專家組研究草擬草案,並於1995年6月在羅馬外交大會上通過了《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此公約的適用范圍包括:國際范圍內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和歸還違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國的文物的請求。公約確立了被盜文物返還的三個原則: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視為被盜﹔被盜文物的持有者應該歸還被盜文物﹔被盜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歸還文物時,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與前兩個公約相比,該公約在實施細則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遺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國際法原則,很大程度上讓這些文物回歸相關的國際公約失去了效力。“海牙公約”雖沒有特別規定,《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卻明確指出:“僅適用於本公約對一國家生效后在該國提出索還請求”,且是在“本公約對締約國生效以后從該領土內被盜”的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這意味著對於公約在有關國家生效以前的流失文物,不能依據公約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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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鳴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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