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雇员非移民签证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类非移民签证。该签证允许在国外经营的公司把他们某些员工临时调派来美国。 如同H-1B签证申请人一样,L签证的申请人也不需要放弃国外的永久居留权。但不像H-1B签证,L签证目前没有每年的名额限制。
L签证适用于那些寻求进入美国为其国外雇主在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合资公司等工作的外国人。L签证的受益人在签证申请提出前的三年内,必须至少有一年为美国申请人在国外的总,分公司,分支机构等全职工作过至少一年。受益人必须是寻求在美临时工作,出任管理方面的职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L-1A 经理或管理人员:申请L-1A 经理或管理人员签证,必须证明签证申请人有较高级别的决策权并且有较广泛的责任范畴。经理或管理人员应负责计划、组织、指导、控制一个组织的各主要职能,并指导雇员完成组织的经营目标。该类职位的职责必须具有经理或管理职务的基本特性,也就是经理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主要集中于政策制定或运营管理方面。 一个经理或管理人员可以仅负责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一般来讲,如果一个人在一个组织中,负责一个职能方向,但并没有下属的人员,可能更适合作为有专业技能的雇员申请。
如果是小型或中型的企业来申请一个经理或管理的职位,也可以获得L-1A签证。然而,职务名称或在该企业拥有股份本身,并不表示该职务就是合格的经理或管理者职位。即使公司仅有一名雇员,这个人也可以获得L-1A签证,只要他或她履行的职责是通过指导其他人员来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一个组织的各个职能方向。
L-1B特殊技能:L-1B签证是签发给有特殊技能的人,而非一般的技工。L-1B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拥有和相关领域的雇员不同的或更高的专业知识或技能,且此种知识是通过在申请人的组织中长期工作取得的。一个拥有特殊技能的人必须就他服务的组织的专业领域有相当高程度的专长,且此种专长是在美国劳工市场找不到的。L-1B签证申请人需证明,其拥有特殊的知识可以帮助雇主在市场中竞争;或拥有独特的专长可以帮助雇主了解国外的运营环境;或在国外已经是关键职员,被公司分派担当公司产品开发,市场竞争,金融运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并且拥有那些只有通过长期在同一雇主处工作才可以积累的知识和技能。
“L-1”新公司职位:法律并没有要求L签证的受益人是来美国为一个已经存在的公司的工作的。只要签证申请人符合其他条件,他们可以来美国建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受雇于一个新的公司。尽管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会比通常情况,更多的介入公司每日的运营活动是可以预见的,这些高级经理人必须有权利和计划雇佣职员,并且对公司的目标,组织结构有广泛的决定权。新公司申请调派高级经理人必须证明,在申请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运营足以支持一个高级经理人的职位。
就合资格的新公司高级经理人的申请,批准的期间不会超过一年。一年以后,申请人必须证明公司已经进入规则,系统和持续性的运营状态,需要受益人停留超过一年, 并且受益人原则上是在从事高级主管工作。
申请及签证程序:一个雇主如要为够资格的雇员申请跨国公司雇员的L-1身份,必须先向移民局提交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批准后,受益人可以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特别的“空白申请”程序是方便那些大的跨国公司。可以适用的公司要在美国经营满一年,并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获的L-1签证数量,销售额,美国雇员的人数等。)
停留期限/申请有效期:因特殊技能受雇的L-1持有人可以在此身份下居留不超过5年,持L-1的高级经理人可以在此身份下居留不超过7年。这些限制不使用于持L-1签证在美季节性工作或每年在美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180天的人。就L-1的申请,除了包含新办公室的申请,一般申请的批准有效期不超过3年,可以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家庭成员: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用L-2签证陪同L-1签证持有人来美国。经移民局批准,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可以在美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