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盗窃柴油10车近2万升,以超低价销售获得赃款近50万元的系列盗窃柴油大案,法庭以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5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0万元;判处兰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庭以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2011年期间,连云港港口某公司先后发生多起盗窃柴油案。同年6月6日,该公司油库的柴油被盗,5吨柴油不翼而飞。就在公司紧张的查找原因之时,该类案件却接二连三的又发生了几起。“油耗子”的猖狂行为,立即引起了当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根据现场勘查和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警方迅速做出并案侦查的决定。专案组多次召开案情研讨会议,对发生的系列盗窃柴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研究,同时兵分三路进行多方调查:一组负责现场走访调查以摸清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及所用的交通工具;二组负责到周边地区的收油点进行走访,调查是否有非法收卖油的可疑情况;三组负责对周边运输干道和施工工地进行24小时巡逻和定点守候。经过大范围、高密度的调查走访,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时间有了进一步掌握,经周密布控,民警很快将4名犯罪分子成功抓获归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1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担任连云港某公司机械运行中心岸桥司机班副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该公司操作部机械运行中心主管兰某某提出盗卖本公司柴油,被告人兰某某表示同意。肖某某遂与从事个体柴油生意的被告人于某取得联系,商讨将盗窃该公司柴油卖给于某,双方谈好柴油价格后,肖某某又与被告人兰某某商量了作案时间及作案方式等。此后,他们每次实施犯罪时,均由肖某某通知于某将车牌号为苏G79060油罐车开至公司拆箱场,然后于某离开现场,由兰某某安排所在公司加油班班长,被告人陈某某将该公司的油罐车加满油后开至冷藏箱检查桥后面,让陈某某离开,由自己将油罐车开至拆箱场,与肖某某一起在光天化日之下,向于某开来停在检查桥后的油罐车加油,直至加满,再有兰某某将公司的油罐车开回加油站交给陈某某,并在加油记账本上签字。由兰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从于某手里拿到现金后回到现场,将油款交给肖某某后,于某竟明目张胆地驾驶油罐车离开该公司。肖某某拿到赃款后除了留下自己的部分外,其余款项交给兰某某,再由兰某某分给陈某某。在2011年短短的6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兰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于某多次以同样的手段窃取连云港某公司柴油共10车近2万升,获得超低价销售赃款近50万元。
据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面对柴油价格不断攀升,屡屡创下历史新高,他们便打起了盗窃柴油谋利的歪主意。为干成这番“大事业”,肖某某想到了兰某某、陈某某,3人沆瀣一气,一拍即合。以上述的作案手法偷到油后,直接赶到于某的个体柴油经营部,将油以超低价卖给于某,于某收货后,将柴油卖给过往运输的驾驶员,由于每升比市场价格低,很快就被销售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窃取供述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肖某某、陈某某、于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盗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于某与被告人肖某某预谋盗取单位财物,并参与盗窃犯罪,且进行销赃,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被告人陈某某、于某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在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其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兰某某依法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遂依法宣判作出前述判决。(朱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