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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公车上坟何以能一路“绿灯”

2012年02月28日11:39    来源:《长江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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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洁(江苏 医生)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造成包括妻子李冬梅在内的3人死亡,2人受伤。张文新被认定对事故负全责。张文新之子随后起诉当地人大为母亲索赔,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其34万元。(2月27日云南网)
 
生命最为珍贵,对于车祸身亡者,无论有怎样的原因,都应怀有同情,并表示哀悼。
 
事实上,尽管“公车上坟”,据说也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要求,经单位领导批准,而且还按规定向单位支付了燃油费,不过,这些说辞显然并不足以让“公车上坟”变得名正言顺起来。
 
恰恰相反,上坟这事儿,明摆着是件私事儿。明明是私事儿,何以能通过公车管理规定,甚至被批准使用公车?公车管理规定,居然为“私用”留下这么大一口子,倒是让人大开眼界,也更值得追问。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公车被私用去上坟,出了事故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而所谓政府赔偿,归根结底还不都是纳税人埋单。公车私用已是占纳税人的便宜,出了事儿还得纳税人掏钱,纳税人岂不成了最冤的冤大头?
 
不过,从法律上来看,公车出了事故,判政府赔偿的确并无瑕疵,这就好比公车撞了人,政府必须为之担责。公车私用连出了事故都更有保障,更容易获赔,还真是成了公车私用的又一大利好。
 
一言以蔽之,公车私用遇难,政府赔偿34万,其实并非法律判走了眼,而根本上仍是“公车私用”造下的孽。除了加强对于公车私用问题的监管之外,更应将“公车私用”的责任细化,并将赔付责任追责到失职官员个人,而非由纳税人埋单。
 
(责任编辑: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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