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這個頻頻引發交通事故、釀成人間慘劇的“馬路殺手”,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一周年,醉駕入刑亦滿一年。在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懲罰措施面前,效果是實實在在的:根據公安部交管局統計,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酒駕35.4萬起、醉駕5.4萬起,同比降幅均超過四成。
但是另一方面,醉駕者抗拒酒精測試、找人頂包、逃逸等行為愈加頻繁,對於“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爭論,一年來從未停止。
喜憂參半:治理酒駕局面復雜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統計,醉駕入刑一年來,查處的酒駕、醉駕數量大幅下降,全國平均降幅超過四成。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較上年同期更是下降了50%、70%以上,刑法修正案(八)的震懾和教育效果明顯。
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也隨之下降。據統計,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國因酒駕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下降22.3%﹔今年以來截至4月20日,該指標下降了28%。
“醉駕入刑一年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逐漸深入人心。”全國政協委員、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海坤說,“這是一個艱難而巨大的轉變,是國家和社會文明的進步。”
然而,根深蒂固的酒文化,決定了治理酒駕、醉駕不會因為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而一勞永逸。不久前披露的一份研究報告,就揭示了問題的復雜性。
這項名為“改善中國酒駕與超速駕駛的法律”的研究,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雲領銜完成,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提供了幫助。
研究報告說,醉駕入刑一年來,酒駕司機逃避酒精測試的現象更加頻發。被查獲后,有的緊閉門窗,躲在車內長達幾個小時﹔有的停車后立即狂飲一瓶礦泉水﹔還有的聲稱患有傳染病試圖嚇退交警。找人頂包的現象也屢見不鮮,車內有其他乘坐人的,酒駕司機會當場換人頂包﹔沒有他人的,則會尋找各種理由推諉,等待來人為其頂包。
更讓人擔憂的是,為了逃避處罰,一些酒駕司機強行掉頭、沖卡甚至暴力抗法。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支隊長朱志星說:“醉酒逃跑、強行沖卡行為發生率大幅增加,直接威脅民警和公眾的人身安全,極有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
余凌雲認為,出現這些現象,原因在於治理酒駕的配套法律法規過於“粗獷”。如逃避酒精測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處罰僅僅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可罰款500元。再比如頂包,法律對此並無規定。
“立法應當更細致、具體,使處罰的威懾作用最大化。”余凌雲強調,應該修改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加大對各種對抗檢查、執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並非一律入刑:免刑案例相繼出現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一年來,“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討論無疑最具爭議。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表示,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駕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隻要達到醉酒標准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張軍的表態代表了最高司法機關的意見。在這之前,最高法院已經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慎重穩妥處理醉駕犯罪案件,避免不加區別,一律入罪。
一年間眾聲喧嘩,但隨著時間推移,最高法院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特別是學術界的支持。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在其編著的《“醉駕入刑”專家談》一書中表示,刑法分則是刑法總則的具體體現,分則要接受總則的指導和制約,不能與總則相抵觸。“醉駕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認刑法總則效力的必然結果,也是應有之義。
“在這個問題上,必須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眾對醉駕行為的憤怒和非理性的情緒轉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於能夠在洶涌的民意面前保持嚴謹的推理和清醒的邏輯。”趙秉志指出。
2011年6月3日,全國首例醉駕免刑案在新疆誕生。人到中年的司機王某沒想到,自己會成為第一個“幸運者”。
當天,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駕標准不多﹔在深夜11點、路上行人較少時醉駕,社會危害性較小﹔被查后認罪態度較好。綜合各種因素,法院認定此案“情節輕微”。
此后,重慶、湖北、廣東等地相繼出現醉駕免刑的案例。免刑的主要情節大同小異:醉酒程度較低,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認罪態度較好。
同樣是酒駕,結果卻不一樣,引發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討論。
量刑不均:亟待出台司法解釋
醉駕不一律入刑,那麼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尷尬的是,目前尚沒有一個權威、統一而具體的判斷標准。
記者發現,一年來,醉駕犯罪案件量刑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比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決的醉駕犯罪案件實刑率分別達99%和95%以上,也就是說,這些地方隻有極少數的醉駕司機被處以緩刑或者免刑。
但在廣州,據南方日報報道,從去年5月1日至10月10日,全市法院審結的50起醉駕案中,18人被判處緩刑,2人免於刑事處罰,適用緩刑案件佔已判決案件的36%。去年第四季度,廣東全省醉駕案件的緩刑與實刑之比已超過1:1。今年3月,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廣東對醉駕問題開展了專題調研。
另據檢察日報報道,去年5月到今年2月,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辦理了27起醉駕案,在已判決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適用緩刑。
事實上,人們對醉駕不一律入刑的最大質疑,在於這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空間,尤其是緩刑、免刑判決的出現,有可能受到人情和特權干擾。這種疑慮不無道理。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今年初在一次會議上坦言,現在確實有選擇性司法、執法的情況,導致有些人逃脫處罰,降低了刑法的威懾力。
“到目前為止,醉駕在何種情形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還沒有一個切實可行的判斷標准,這顯然是一個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需要最高法院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杜絕刑法適用的模糊性。”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的看法,也是社會各界包括一線辦案法官的共同呼聲。
本報記者獲悉,最高法院正在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醞釀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劉憲權表示,制定司法解釋,要考慮醉酒程度、醉酒原因、醉駕的路段和次數等因素來綜合認定。
社會合力:拒絕酒駕從被動變主動
醉駕入刑一年來,公安機關保持“零容忍”態度,高強度查處,檢察院、法院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專家指出,治理酒駕、醉駕,應該發揚社會自治精神,形成合力。
“治理酒駕,單憑公、檢、法三部門的力量,在實踐中往往捉襟見肘,因此,可以考慮發揮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余凌雲說。
他建議,首先,餐飲、酒吧等行業協會可以組織開展酒駕危害的宣傳活動,通過服務員、保安的及時提醒、勸阻,讓顧客“喝酒不動車、動車不喝酒”﹔其次,鼓勵發展代駕服務,或者與出租車行業合作,制定代駕的行業規范,建立快捷的代駕糾紛解決機制﹔第三,在酒駕鑒定、醉酒者救治等方面,政府可以與紅十字會、醫療協會等方面合作。此外,提倡大力發展志願者服務,讓中小學生都來宣傳酒駕的危害。
余凌雲認為,充分調動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既能擠壓酒駕的生存空間,也能使拒絕酒駕的觀念得到更有效的傳播。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處於轉型發展的時期。在這個時候,是制度建設重要,還是更新觀念重要?我認為,觀念和制度同等重要,應該齊頭並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告訴記者,治理酒駕的根本出發點是尊重生命、保障生命權這項最基本的權利。“重視制度的同時,也要重視生命權觀念的培養和傳播,這一點上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記者 王逸吟 殷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