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综合报道 据新京报、北京晨报消息 从明年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将差别化征收。财政部昨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那么个税将如何变化,上市公司如何代扣缴费呢?以例为证。
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
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小刘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
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含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含1年)。小刘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解释: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别提醒
持股期限差一天所得税率差一倍
值得注意的是,从明年1月1日起,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日期,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在分红中缴纳税负的多少,哪怕持股期限仅差一天,但在分红中缴纳的税率可能会相差一倍。
例如,投资者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在2013年2月8日卖出,小李持有该股票的期限是整整1个月,但分红时要按20%的税率征收,而不是按照“一个月以上”的10%。因为此次股息红利税差额征收的持股期限,是指从投资者取得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按照这一持股期限规定,如果小李于2014年1月8日卖出股票,持有该股票期限为“1年”,需缴纳的税率为10%;但如果其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属于“1年以上”,需缴纳税率为5%。
此外,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例如,投资者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小张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税率为5%;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但不足1年,税率为10%,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税负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