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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赴港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办证须知【3】

2012年10月31日15:27    来源:海外网        字号:
(二)   下列情况须提供国防部外事局批件
1、军队派往驻香港、澳门部队的常驻人员;
2、军队系统在京人员、地方军队师级以上(含)人员临时前往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且不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触的。
 
(三)下列情况须提供外交部批件
1、 外交部派往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的常驻人员;
2、 外交部系统人员临时赴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且只同外交部驻港澳机构进行内部工作联系的。
 
(四)下列情况须提供本单位批件
第三部分第(一)、(二)、(三)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它因公赴港澳事项。
 
四、签注种类及适用范围
 
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相关的赴港与赴澳签注分别有以下7种类型:
1、《赴港/澳访问签注》:分为三个月一次、三个月两次和三个月多次、半年期多次及一年期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等几种,签发给内地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人员。上述各类签注所定每次在香港、澳门的停留时间分别不得超过30天(含),须由港澳办及各授权外办签发;
2、《赴港/澳工作签注》:签发给赴港澳中资企业和机构常驻工作和赴港澳讲学、合作研究(讲学与合作研究仅限于军队、宗教系统人员)的人员,须由港澳办及有关授权外办签发;
3、《驻港/澳签注》:签发给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特派员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澳门部队的常驻人员,须由港澳办签发;
4、《赴港/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就读的人员,须由港澳办签发;
5、《赴港/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参训和授训的人员,须由港澳办签发;
6、《赴港/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持有以上5类签注且持有者已在港澳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系原有签注在港澳停留时间的延长,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的类别;延长的天数一般不超过原有签注确定的在港澳的停留天数;访问签注只可延期一次,且仅限于三个月一次这一类别。延期签注须由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公署签发;
7、《赴港澳签注(补发)》:系为已持有通行证及相关签注且人已在港澳,但因故将通行证丢失或损毁的人员所补发的签注,须由外交部驻香港或澳门公署签发。赴港澳访问签注不予补发。
各申办单位须严格根据赴港澳人员拟从事活动、工作的性质为其申办相应的签注。除港澳办办证处和外交部驻香港、澳门公署外,各授权外办一律不得在其他办证机关签发的通行证上加注。
 
五、办理通行证和签注的时间
 
1、办理通行证及赴港澳访问、工作及赴澳就读、培训类签注为5个工作日;
2、办理赴港就读、培训类签注为7个工作日;
3、办理30人以上(含)大型团组的通行证及签注为7个工作日;300人以上的超大型团组办理时间适当延长;
4、我处一般不办理加急件。确有紧急、特殊情况,办证单位需向办证处提交加急说明函,报办证处负责人酌定。
 
(责任编辑: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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